商人兼土团党泗岩沬区部副主席阿当拉兰缴付410万令罚款而获总检察署撤控,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质疑检署此举破坏司法廉正。

C4今日发文告批评检署撤控决定不透明,并影响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廉正,促请检署解释。

C4说,虽然《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第92(1)条文,允许对该法令或旗下法规所订立的任何罪行进行和解,但《反贪会法令》并没有相应条文。

“AMLA第92条文写得非常清楚,这种(和解)程序仅适用于AMLA下的罪行,那么控方又如何能够援引该条文,来合理化撤销根据《反贪会法令》第16条文提出的五项控状?”

“简单来说,他们根本无法合理化此举。撤销五项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控罪,完全是控方在没有任何明确标准或指引下,行使的检控自由裁量权。”

C4指,控方并未公开阿当拉兰的呈堂信具体内容,以及支持控方接受和解提议的考量因素,缺乏透明度,使此案更添疑点。

“因此,C4呼吁检署就撤销阿当拉兰所有控状的决定提供更清晰的说明,尤其是否存在其他理由,足以合理化撤销《反贪会法令》下的控状。”

“此外,检署必须制定并公布明确的检控指引,类似于英国的《皇家检控署检控守则》,以确保刑事诉讼能在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控方裁量权须受控制

C4也强调,政府计划将总检察长与检察官的职能分开,不应被视为解决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的唯一方案。

“事实上,尽管政府已承诺落实职能分离,但至今并未就如何确保新设立的检察官在分离完成后能独立进行刑事检控,展开任何讨论。”

C4也批评,控方长期以来都依赖联邦宪法第 145(3)条文赋予的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即总检察长有权酌情决定是否提起、进行或终止任何罪行的法律程序。

“我们认为,在任何正常运作的民主制度中,这种情况都不可接受,控方的权力与裁量权必须受到适当且必要的限制,以确保正义能够得到维护。”

随着缴付410万令吉罚款而获总检察署撤控,地庭昨日宣判,阿当拉兰摆脱建威案的12项贪污和洗钱罪。

根据《马新社》,副检察司法拉雅斯敏向法庭指出,反贪会于6月3日接获阿当拉兰提呈的陈情书,其中包括献议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92(1)条文,缴付罚款。

她说,阿当拉兰已于8月18日缴清410万令吉罚款。

地庭法官苏扎娜(Suzana Hussin)随后说,鉴于控方已撤回所有罪控及无意继续提控,法庭宣判被告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