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兰丹警方近期建议对付法定强奸案中的少女而引起争议,多名儿童福利与法律专家反建议,法律明确区分成年男性掠夺性强奸行为,与未成年人之间非剥削性的恋爱关系。

他们受访时纷纷呼吁,当局采取更全面的做法来处理年龄相近的青少年自愿性行为。

秋杰基金会(Yayasan Chow Kit)联合创办人哈蒂尼(Hartini Zainudin)指出,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不论性别都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同意能力,将他们视为罪犯可能会带来创伤和污名化,影响他们未来。

“与其用刑法来惩罚青少年,不如国家投资于全面的性教育、辅导和心理社会支持,以及社区层面的预防项目。”

“通过全面的性教育,青少年可以理解他们的权利、同意的意义,以及怀孕和疾病传播的风险。”

“辅导和心理社会支持可以提供给青少年和他们的父母,通过预防项目,父母、学校、非政府组织和宗教机构之间也能建立互动与合作。”

需防止滥用来进行剥削

哈蒂尼也赞同一些律师的建议,即马来西亚应当设立《罗密欧与朱丽叶法》。

她解释道,许多国家都允许“年龄相近豁免”(close-in-age exemption),即年龄差距很小(如两到三岁)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不会被视为犯罪。

但她强调,不应让成年男性利用类似法律进行剥削。

“例如,一名19岁的男子与一名15岁的少女发生关系,尽管他们年龄差距不大,但依然存在权力不平衡、操控或隐性胁迫的风险。”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年龄限制与最大年龄差,以防止滥用。”

《罗密欧与朱丽叶法》也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意指未成年人之间若发生性行为,考量到双方两小无猜,即使因此触犯法定强奸罪,也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僵化处理导致违背常理

律师普瓦拉善(Puvarasan Balaiyah)指出,《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规定,凡是与未满16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自愿,都属强奸罪,其设计初衷“纯粹是为了保护”,但僵化的适用往往导致一些“违背常理”的结果。

他说,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年龄相近的青少年之间,他们的关系可能确实是自愿的。

“我们必须引入机制,适当考虑受害者的心理年龄与成熟度。”

他建议全面检讨法律,并考虑三个因素:实际成熟度、权力关系、以及比例与正义。

“时间年龄并不等于认知或情感上的发展水平。我们必须结合儿童发展专家的见解,以评估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知情同意的能力。”

“法律必须明确区分成年掠夺性的剥削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严格责任规则绝对必要),与两名年龄相近的青少年之间非剥削性的关系。”

普瓦拉善补充说,法律也必须确保惩罚与行为性质相称。

他指出,将一名少年男孩与稍年轻的伴侣的非剥削、自愿关系一律定罪为强奸,往往是“一种司法不公”。

若未成年应判缓刑改造

与此同时,资深刑事律师西瓦纳登(N Sivananthan,上图)则认为,更公平的做法是修订现行法律,因为目前法律仅承认男性能构成强奸。

他建议,如果行为人也未满16岁,且性行为属双方自愿,那么他或她应被判处缓刑或接受改造。

“对于16岁以上者,现行法律已足够,因为这类情况可能涉及对少女施加不当影响,而少女可能轻信且容易受影响。”

“这将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因为它不会对一名未满16岁、同样可能缺乏成熟度去完全理解其行为的男孩,造成不公平的偏见。”

上周,吉兰丹警察总长尤索夫(Yusoff Mamat)的言论引发争议,他建议,若未成年者在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受法律惩罚的不应只是男方,女方也应该面对法律的制裁。

他说,根据调查,丹州近90%的未成年强奸案属于双方自愿,而非强迫。

有关的言论招致党团人士批评,一些律师则建议引入所谓“恋人抗辩”(sweetheart defence)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法》,而不是因为未成年少女在法定强奸案中“同意”发生关系,而提控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