抨警方以国安法扣留少女,人权会提醒“有违儿童法”
警方援引国安法扣留16岁少女9天的事件,引起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关注,强调绝不能在国安法下扣留儿童。
“由于该法令允许未经审讯扣留,这根本上不符合儿童权利标准,任何允许在国安法下扣留儿童的条文都应全面废除。”
“鉴于马来西亚近期刚接受儿童权利公约审查,政府在期间重申致力于优先保护、发展及让儿童参与,除非修订国安法以明确排除其对儿童的适用,否则这项承诺将无法真正落实。”
人权委员会(SUHAKAM)属下的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OCC)今天发文告表示,他们欢迎当局释放涉及的少女。
警方援引国安法扣留16岁少女9天的事件,引起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关注,强调绝不能在国安法下扣留儿童。
“由于该法令允许未经审讯扣留,这根本上不符合儿童权利标准,任何允许在国安法下扣留儿童的条文都应全面废除。”
“鉴于马来西亚近期刚接受儿童权利公约审查,政府在期间重申致力于优先保护、发展及让儿童参与,除非修订国安法以明确排除其对儿童的适用,否则这项承诺将无法真正落实。”
人权委员会(SUHAKAM)属下的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OCC)今天发文告表示,他们欢迎当局释放涉及的少女。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这种扣留从一开始就不该发生。”
OCC提醒,逮捕与扣留该名孩子有违2001年儿童法令(第611号法令)。
“第611号法令第84条文规定,孩子必须在被捕后的24小时内带往儿童法庭,但这要求并未获得履行。”
“此外,第611号法令第83(1)条文明确规定,儿童法令在所有涉及逮捕、扣留及审讯儿童的法律中拥有优先权。这项凌驾性的保障措施遭到忽视,导致孩子的权利明显受侵犯。”
抵触儿童权利公约
此外,OCC进一步表示,把孩童与成年女性扣留者安置在同一个拘留室,除了违反儿童法令第85(a)条文,也抵触《儿童权利公约》(CRC)第37(c)条——该条约要求儿童必须与成年人分开扣留,并以符合其年龄的方式对待。
“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也深切关注该名孩子被剥夺了国安法第13(2)(a)及(b)条文所提供的保障。”
“作为未成年女性,她理应获得保释,而非在第4(5)条文下受国安法长达28天的控前扣留。”
“这项担忧进一步获得《儿童权利公约》第37(b)条的佐证,该条文规定扣留儿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且应维持在最短的适当期限。”
OCC指出,涉及少女被扣近十天,据称导致健康出现并发症,这构成了对《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关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侵犯。
警方于1月14日在吉打日得拉收费站附近的路障扣留涉及的少女,怀疑她涉嫌“走私移民”。少女在被扣9天后,于1月23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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