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6点26分更新

总检察署将下令,强制所有检察官为刑事案,包括酒驾或毒驾致死案受害者的家属申请赔偿。

《每日新闻》今天报道,总检察长杜苏基的这项指示旨在加强,在任何适当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中,实施与应用《刑事程序法典》(第593号法令)的第426条文。

杜苏基表示,第593号法令授权法庭谕令,支付罪案受害者堂费及赔偿金。

“在(处于)罚款或监禁外可再添加该谕令,以为受害的一方提供赔偿。”

“这是为了确保在适当的案件中,可援引法律条文为相关受害者获得合理的赔偿,以伸张正义并维护公众利益。”

以确保伸张正义

杜苏基表示,总检察署意识到援引第426条文提出申请,并不是副检察司的惯例,也未全面在所有案件上执行。

然而,他强调,之前曾有副检察司在案件中援引第593号法令的第426条文提出申请,以确保在审判结束后,不会忽略受害者的福利。

“本署始终致力于独立、公正和诚信地展开检控工作,以确保伸张正义,并始终维护公众利益和受害者的权益。”

需获取补充信息

然而,杜苏基强调,检方在提出该申请时,必须在研讯程序中向法庭提交,593号法令第 426(1C) 条文所列出的全部条件。

“这是为了让法庭得以作出适当的命令,向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提供合理的赔偿金额。”

“为此,(检方)有必要获取一些补充信息,以满足这项要求。”

检察官有推动角色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一旦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被判有罪,法律就受害者赔偿机制设下明确框架,赋予检察官与法庭各自不同但相互衔接的权力与职责。

在检察官方面,法律赋予其主动推动赔偿程序的关键角色。

条文规定,检察官在被告定罪后,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赔偿并非自动启动,而需由控方作出申请。

此外,检察官也可就诉讼费用的承担,与法庭协商并同意被告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在费用分配上扮演一定的协调角色。

法庭可下达赔偿令

至于法庭,则在整个赔偿机制中拥有更为广泛且决定性的权力。

首先,在检察官提出申请后,法庭“应当”(hendaklah)下达赔偿令,要求被定罪者作出赔偿;若被告为未成年人,法庭亦可指示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相关款项。

换言之,一旦程序启动,法庭在原则上必须作出赔偿命令,而非纯属酌情决定。

在具体执行层面,法庭有权决定赔偿的范围与金额,涵盖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名誉损失、收入损失以及财产损失等多个层面。为确保裁决合理,法庭亦可根据个案需要展开调查(Inkuiri),以厘清相关事实与损失情况。

此外,法庭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包括罪行性质、受害者所承受的伤势与实际支出、财产及收入损失,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确保赔偿决定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取得平衡。

不影响民事诉讼权

在执行细节方面,法庭亦负责指定赔偿金的收款人;若受害者死亡,则须将款项支付予其合法代表。

同时,法庭可决定赔偿金与诉讼费用的支付优先顺序;若未另作说明,一般原则上由诉讼费用优先受偿。

针对司法监督,若相关赔偿令由推事庭作出,当事人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由高庭法官进行复核,构成基本的二审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第426条文也明确规定,刑事法庭所下达的赔偿命令,并不影响受害者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损失的权利。

换言之,刑事赔偿仅属补救途径之一,受害者仍可在民事法庭寻求更全面的赔偿,包括追讨超出刑事赔偿范围或金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