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援谋杀罪名提控巴生死亡车祸司机引发质疑,总检察长杜苏基再度出面捍卫是项决定,强调是在守护公共利益。

杜苏基受访时重申,检方是经过了周全的考虑,才决定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提控涉案司机萨克蒂加纳帕西(R Saktygaanapathy)。

“我必须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行事,确保为寻求公平正义的受害者家属伸张正义。这起死亡事件是个悲剧,漠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是残酷的行为。”

“证人供词和现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画面证实被告的行为。每个案件必须根据其事实和情况单独审查,换言之,就是依案情而定。”

“只要存在足够的元素,我们就会据此提起检控。”

他表示,被告据称蓄意高速驶入逆向车道,对死者造成《刑事法典》第300(d)条文所阐明的“极度紧迫的危险”局面。

该法律条文阐明,谋杀罪适用于行为者明知行为具有极度紧迫的危险,以至于在所有可能情况下必然导致死亡,或导致足以致死的身体伤害,且在没有任何辩解理由的情况下,依然冒着上述风险而实施行为。

所援控罪错误?

律师哈聂夫支持检方的谋杀控罪,认为即便最终未能证明被告有杀人意图,也不意味着其将获判无罪释放。

他解释,即便检方未能证明被告在《刑事法典》第300条文下罪名成立,法律也允许在检控结束时改用其它控罪。

不过,这一说法遭到了另两名律师的驳斥。

捍卫自由律师团创办人拉蒂花表示,正确的控罪应打从一开始就确立,而不是留到检控环节结束后再作处理。

律师艾力保森则呼应拉蒂花观点。他认为,将“驶入逆向车道”的行为界定为谋杀,胜算微乎其微。

至于为何不以“谋杀”“酒驾”两种罪名提控,哈聂夫表示,这在法律上不可行。

他解释,与贪腐案中一个罪行产生诸如滥权和洗钱等不同控罪的情况不同,谋杀和酒驾致死都指向“致死”这一同一结果,因此唯有的选择是将“酒驾”列为替代控罪。

然而,他补充,若是设置替代控罪,则会挫败选择以谋杀罪提控的初衷,让被告得以选择承认较轻的罪名,从而避开更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