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1点27分更新

政府于2009年设立司法任命委员会,以期捍卫司法独立,但这个本应独立于政治之外的机构,其合法性如今却面临着质疑。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司法任命委员会(JAC)越权,而且行政机关对司法机构的控制依然如故。

他们是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昨天举办的论坛上,针对“加强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程序”的课题,发表上述的看法。

宪法专家法鲁奇(Shad Saleem Faruqi,上图)指出,问题在于权力重叠,即司法任命委员会所获得的权责,即就法官人选向首相提供建议,但其实联邦宪法早就把它授予了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

根据《2009年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第21条文,司法任命委员会向首相提交司法任命的建议。

然而,联邦宪法第122B条文规定,在国家元首根据首相建议任命法官前,首相必须咨询首席大法官及其他高级法官,其中并未提及司法任命委员会。

法鲁奇因此表示,“在我看来,第21条文或许有违宪法,因为它赋予委员会一项与首席大法官并行的任务,即就任命事宜向首相提供建议。”

“所以现在出现了两项法条,其一授权首席大法官给首相建议,另一则授权司法任命委员会给首相建议。”

法鲁奇在2020年至2022年担任过司法任命委员会成员。他认为,经普通立法程序所创建的机构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也不能篡夺宪法赋予首席法官的权力。

律师公会建议修宪弥补

另外,律师公会“民法与法律改革委员会”共同主席拉玛仄凡(M Ramachelvam)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

他指出,律师公会认为,司法任命委员会现有架构在宪法上存在问题。

不过,他建议修改宪法,以正式纳入司法任命委员会的角色。

拉玛仄凡也是人权组织Hakam主席。他认为,司法任命委员会应通过首相转交建议,再由首相正式建议国家元首。

他解释,这能保留宪法框架,因为第40A(1)条文规定,元首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行事,这进而赋予首相的建议法律效力。

“我们是宪政民主和君主立宪制国家。因此,首相的角色无法剔除。”

“意思是,我们能限制他的行事方式、提呈建议的方式等,但那个正式动作仍是经由政府首脑提交给国家元首。因此,政府首脑的正式角色并未消失。”

首相仍能左右JAC

论坛上提出的其它担忧,主要集中在首相对司法任命的影响力,以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结构。

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四名为职衔兼任的当然成员,分别为联邦首席大法官、上诉庭主席、马来亚大法官、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其余五名成员由首相任命,其中包括一名联邦法院法官,以及四名不属行政或公共服务领域的士绅。

缘于首相任命的成员占多数,这些成员在推荐法官人选时实际上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尽管委员会在审议候选人时采取秘密投票以隔绝政府直接干预,但首相在其中所拥有的结构性多数,意味着他对谁能坐上法官席的影响力依然巨大。

如此的权力集中引发对司法独立的担忧,尤其考虑到首相任命的委员会成员所批准的候选人,也可以担任司法机构中的关键职位。

法鲁奇也指出,尽管根据《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引进改革,首相在遴选过程中仍保留了广泛的裁量权。

他解释,委员会通常会为高庭职位推荐三名候选人,为其它上级法官职位推荐两名,但首相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人选。

“这意味着委员会最终可能提交多达六个名字,这无疑太多了。”

重组与限制首相权力

因应这些担忧,论坛提出了数项委员会改革建议,以加强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影响。

建议包括重组委员会以纳入更多元的代表:三名由法律机构任命的成员(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沙巴法律协会、砂拉越律师协会),以及律政司(Solicitor-General)和一名法律学者。

另一项建议则是限制首相在司法遴选过程中的权力。

拉玛仄凡提议,委员会针对每个职缺仅提交一个人选,首相有权拒绝一次,但必须提供书面且合理的解释;委员会的第二次提名具有约束力。

首相目前有权拒绝提名且无需给出理由。

这些建议旨在透过促进多样性和结构性改革(如司法与法律服务分家、取消司法人员的试用期)来加强司法独立,使司法机构更具社会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