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黄明志拥毒案迎来重大转折,随着总检察署撤销控状,吉隆坡推事庭裁定黄明志两项拥毒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总检察署接受了黄明志的第二次陈情,并选择撤销控罪。

推事凯鲁尼萨(Khairunnisak Hassni)随后作出了上述裁决。

黄明志代表律师为法德利(Fadhli Sutris),检控官为努莱尼查度(Nurainizatul Farhana Zainal)。

黄明志被控于2025年10月22日下午4点30分,在康莱路一间酒店客房内拥有净重1.57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判罚最高10万令吉罚款或最长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也被控于相同地点、日期、时间,拥有净重0.78克的西地那非药物,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32(2)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判罚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最长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黄明志首次陈情要求检讨控状,惟遭总检察署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