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料今日提呈资讯自由法案一读,惟一众公民组织却对此版本法案深表失望,指称法案存在严重缺陷为人权倒退,要求撤回法案移交特委会逐条审议。

众组织指出,法案所规定的限制性行政程序远低于国际人权标准,更进一步削弱知情权的核心原则。

“从既有草案看来,法案根本无法保障《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所赋予民众的知情权。”

“相反,其设计似乎旨在延续保密文化,而非促进开放与透明。”

他们盘点道,法案剔除了资讯自由框架所需的核心原则,既未明确知情权的优先性,也遗漏“最大程度披露”的推定,却建立了受严密控制的资讯申请程序,同时几乎保留既有阻碍资讯披露的所有壁垒。

法案前言、说明文件、诸多条款甚至公开表明,法案“纯属程序性质”,并不赋予任何实质知情权;不仅重申《官方机密法令》等至高无上的地位,更明确否认资讯获取属基本自由。

“一部进步的资讯自由法本应遵循一条简单原则:公共机构所掌握的所有资讯,默认属于民众,除非有证据表明披露资讯会带来切实危害,或有压倒性的公共利益需要隐瞒。”

“这部资讯自由法案非但没有扩大民主自由,反而在明文限制自由,起草水平拙劣不堪。”

旨在保密更胜保障自由

众组织也在文告中罗列法案的数个核心问题,其中包括法案未确立获取资讯的权利与“最大程度披露”退订,并将所有受其它成文法保护的文件或资讯类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此外,豁免条款也过于宽泛且缺乏必要制衡保障。

“尽管所有资讯自由法都会列出合理的豁免情况,但这些豁免必须作狭义解释,且证明存在确凿的危害风险。”

“马来西亚这部法案的豁免范围无所不包且含糊其辞,足以屏蔽海量政府资讯以逃避公共监督,包括内部建议、商议过程、商业利益、第三方提供的资讯。”

“最关键的是,法案没有纳入全面的危害评估机制,未要求公共机构在拒绝公开资讯前,必须证明披露会造成真是、重大且可证实的危害。”

“此外,法案也缺乏有效的公共利益优先条款,即当透明度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大于潜在危害时,必须强制披露资讯。”

阻挠司法监督

他们指出,法案也限制资讯获取的渠道,不仅会审查申请动机,还附带严厉惩罚条款,或造成寒蝉效应:年满18岁公民透过身分证验证才能提出申请,且须交代理由并证明有着正当且切实的利益关系;资讯使用与所述动机不同,则申请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最令人震惊的是第22条文,条文宣称法案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诠释为《联邦宪法》第二部分所列的基本自由。”

“此条款显然是为了阻止各方利用法令来支持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等基本人权的宪法诠释。”

“第22条文试图限制法庭结合本法阐释宪法权利的能力,进而引发侵犯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担忧。”

此外,法案规定监察专员署(Ombudsman)负责审查相关申诉,却又剥夺其对最容易发生滥用保密权力的资讯类别之管辖权。

“一个无法审查最具争议的受拒案例的监督机构,根本无法有效捍卫透明度,也无法落实问责制度。”

“更荒谬的是,法案甚至提到法律上尚未存在、尚未诞生的专员职位,完全违背法律起草的基本规范。”

“这些令人费解的条文再次证实,尽管筹备时间漫长,法案的草拟依然粗制滥造且草率敷衍。”

联合文告为独立新闻中心、第19条款组织、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所发起,联署组织包括独立媒体运动、姐妹要正义、SIS论坛、阳光计划、人民之声、自由电影网络、净选盟、曼迪里、大马自然之友、沙巴改革倡议、槟城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