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稽查司玛迪娜申诉遭剥夺辩解权利,朝圣基金皇委会在调查期间未采集其证词。

朝圣基金皇委会报告涵盖该机构2014年至2020年间的运作情况,而玛迪娜(Madinah Mohamad)的总稽查司任期就在此间,即2017年至2019年。

《每日新闻》报道,玛迪娜声称自己在聆讯期间曾亲赴伊斯兰发展局现场,惟始终未获传召给供。

“我按照排定时间前往伊发局,在现场等了半个多小时,最终却未获传召,令人失望。”

她因而指责皇委会剥夺其辩解权,致其无法针对调查发现作出回应——皇委会报告指称,玛迪娜领导的总稽查署在特定时期缺乏果断。

统民党国会议员赛沙迪在国会下议院辩论皇委会报告时也曾提出质疑,玛迪娜身为时任总稽查司,其证词却未被纳入报告。

贸生部长阿米占则指出,报告突显有必要严格审查呈予内阁、国会、公众的稽查司报告诚信,联邦政府须对所揭露的稽查问题提出明确立场。

曾附两项强调事项

玛迪娜强调,自己在2017年就朝圣基金局所作的各项决定,皆是以国家利益为依归,也正因如此,他虽署名无保留稽查意见,但附上两项强调事项(EOMs)。

“强调事项”不等同于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为稽查人员在出具无保留意见时附带的标示,旨在提醒各方注意账目中披露的特定问题。

就此事而言,这意味着朝圣基金局2017年的财务报表虽通过稽查,但仍包含两项需要重点关注的疑虑。

“凡理解会计原则者都知道,出具强调事项即意味着财务报表需要密切关注。”

“我当时凭借专业判断出具强调事项,提请各造关注稽查期间发现的两项重大事项。我已尽忠职守、问心无愧。”

他表示,《稽查法令》规定总稽查司必须独立展开稽查,透过强调事项标示两项问题而非出具保留意见,完全是基于稽查证据与国际稽查标准。

“若在未达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强行出具保留意见,不仅会损害稽查过程的诚信,更可能严重挫伤利益相关者的信心。”

不应与普华永道复核混为一谈

玛迪娜也主张,不应将总稽查署稽查与普华永道开展的独立复核混为一谈,两者在目标、范围、授权上均皆然不同。

她解释,总稽查署的稽查属于法定稽查,受《稽查法令》、国际稽查标准、国际公营机构稽查标准规管,而普华永道的复核则属于特别评估,完全依据委托方设定的职权范围展开。“以资产减值问题为例,总稽查署是根据当时生效的《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MFRS)第139条展开稽查;而普华永道采用的是《财务报告准则执行委员会》(FRSIC)第14号共识。根据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的说明,该共识并非强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