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州严端慕赫力兹昨晚一举开除10名行政议员,只保留州务大臣依斯迈拉欣一人,但立即面对逼宫派的质疑,声称此举违宪和无效。

代表纳扎鲁丁、森州四大酋长、淡边东姑勿刹的律师埃米鲁(Emirul Sarifudin Nor Azmi)今早发文告表示,根据《森美兰州宪法》第二部分,统治者在行政事务的权力,基本上,乃遵循州务大臣与行政议会劝告下行使的权力。

“统治者在《森美兰州宪法》第38(5)条文下的权力,须与第38(4)条文,以及《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40(1)条文与第40(2)条文一并阅读。”

“统治者在《森美兰州宪法》第38(5)条文下核准行政议员任期的权力,仅可在州务大臣劝告或要求下行使。”

“这项规定也仅适用于州务大臣未失去多数支持(不信任动议)或未如第38(4)条文所述辞职的情况。”

埃米鲁补充,若发生第38(4)条文所述的情形,统治者便不得行使第38(5)条文的权力,因为全体行政议员将随州务大臣一同卸任。

不能无大臣劝告下换人

埃米鲁进一步指出,在州务大臣在任的情况下,行政议员的职位去留取决于州务大臣的劝告。这符合《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40(1)条文的规定,即统治者在该州宪法第二部分下的权力,须依据州务大臣与行政议会的劝告行使。

“统治者在行政(执行)事务上获赋予的裁量权,仅限于《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40(2)条文所列事项。”

“因此,若未经州务大臣劝告而撤换行政议员,从法律角度而言属于错误且违宪,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38(4)条文阐明,若州务大臣失去州议会多数议员的信任,则除非统治者应其要求解散州议会,否则他须率领行政议会总辞。

第38(5)条文则阐明,在符合第38(4)条文的前提下,除州务大臣外的行政议员任期取决于统治者意愿;除非统治者依大臣劝告撤销任何行政议员的任命,否则行政议员可随时辞职。

第40(1)条文阐明,在履行州宪法或任何法律所规定的职能,或作为统治者会议成员时,统治者须遵循行政议会或获行政议会总授权的议员之劝告行事,联邦宪法或州宪法另有规定者除外;但统治者有权应其要求,索取行政议会所掌握的任何有关州政府的资讯。

第40(2)条文则阐明,统治者在履行下列职能时可行使酌情权(联邦宪法规定可行使酌情权的职能除外):

(a)委任州务大臣;

(b)拒绝同意解散州议会的要求;

(c)要求召开仅涉及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誉与尊严,或宗教行为、仪式与庆典的统治者会议;

(d)作为伊斯兰教领袖或与马来习俗相关的任何职能;

(e)委任马来传统职位及相关职务的人选;

(f)委任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

(g)管理王室法庭与王宫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