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呼修宪解释家长字眼消争议
卡巴指法院改教裁决文法错误
改教法案牵扯出联邦宪法“家长”字眼的诠释争论,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今日疾呼朝野携手修宪,在宪法12(4)条文中加入一段解释,指“家长”(parent)字眼意即“父亲与母亲”。
他今午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促请国阵中央政府提呈修宪案,以便一劳永逸地解决司法争议。
他说,如果政府拒绝提呈修宪案,那么他将会提呈一项私人法案,以寻求修宪。
傍晚6点13分更新
改教法案牵扯出联邦宪法“家长”字眼的诠释争论,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今日疾呼朝野携手修宪,在宪法12(4)条文中加入一段解释,指“家长”(parent)字眼意即“父亲与母亲”。
他今午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促请国阵中央政府提呈修宪案,以便一劳永逸地解决司法争议。
他说,如果政府拒绝提呈修宪案,那么他将会提呈一项私人法案,以寻求修宪。
“在公众利益下,行动党将会提供必需的支持。行动党拥有38名国会议员,差不多是国阵距离修宪所需三分二议席的数目的三倍。”
他也呼吁人民公正党与伊斯兰党,支持这项可能的修宪案。
英文“家长”字眼意思争议
中央政府上周向国会提呈《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其中第107(b)条文却规定,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要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再次引发宗教争议。
不过,国大党署理主席苏巴马廉过后归咎,这起宗教争议源于法案的英文与马来文版翻译不同。
根据苏巴马廉,英文版法案阐明只有在家长与监护人(parent or guardian)的同意下,未成年的孩子才可改教。不过,马来文版的法案却把“家长”翻译成“母亲或父亲”,意即家长中的任何一人。
苏巴马廉与大马律师公会强调,虽然家长的英文字“parent”并没有“s”,但若同读联邦宪法12(4)条文与第160条和第4章,即可发现“家长”字眼应该是指父母两人,而不是父母其中一人。
不过,一些意见却认为,只有“parents”才是意指父母两人。
抨击苏芭案裁决文法错误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是阐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应该是由“他的家长(his parent)或监护人”决定。
联邦法院在2007年的 苏巴丝妮案 中裁决,所谓的“parent”应该是只指父母其中一人。
然而,卡巴星坚称,就算单就英文文法而言,“parent”也是涵盖父母两人。
基于此,他认为法院的2007年裁决,已经犯上了“文法错误”。
苏芭丝妮是一名印裔妇女,她是因为不满丈夫沙拉瓦南单方面携同孩子改信伊斯兰教而入禀法庭诉讼。不过,联邦法院在2007年裁决,联邦宪法规定孩子更改宗教信仰只需父母其中一方同意,因此沙拉瓦南有权带孩子改信伊斯兰教。
不需特地加“s”变复数词
卡巴星也是一名资深律师。他强调,“parent”本来就意指父亲与母亲,因此不需要特地加上一个“s”,以让“parent”成为复数词。
“不需要,现有的条文正确,联邦法院的诠释错误。”
他希望,如果真有修宪法案,朝野议员应该放下党派立场,以良心投票,共同支持修宪。
他强调必须修改宪法12(4)条文,而改教法案则必须被撤回,否则争议将永不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