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长支持上诉非婚生子案
上诉庭推翻“非婚生子不得冠上父姓”措施,继续掀起热议。掌管伊斯兰教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阿斯拉夫(Asyraf Wajdi Dusuki)强调,该措施已在一些州属宪报通过,因此应获民事法庭的尊重。
他也支持,总检察署向联邦法院上诉此案。
上诉庭推翻“非婚生子不得冠上父姓”措施,继续掀起热议。掌管伊斯兰教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阿斯拉夫(Asyraf Wajdi Dusuki)强调,该措施已在一些州属宪报通过,因此应获民事法庭的尊重。
他也支持,总检察署向联邦法院上诉此案。
《马新社》报道,阿斯拉夫坦承,全国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非婚生子不得冠上父姓裁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他补充,宪法赋予各州政府权力,为伊斯兰教立法,并执行相关政策。
“州委员会的宗教法规获得苏丹御准,并在宪报公布后,当州政府按照宪法第74条文第9附表制定伊斯兰法时,任何相关争议,都必须考量这点。”
“更重要的是,一旦涉及穆斯林利益,法庭有法律、宗教及道德责任来参照伊斯兰法律。”
不能违伊斯兰法原则
因此,阿斯拉夫认为,国民登记局等政府机构必须执行一切合法法律,包括伊斯兰法律。
他续称,全国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法规抑或州属宪报的法规,都是合法的伊斯兰法律。
阿斯拉夫说,各界在裁定伊斯兰相关事务时,必须参考上述联邦及州属的宗教法规。
“这也是要推崇联邦宪法精神和内涵,皆因第3条文阐明,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享有最高地位。”
“所以,当总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及属下机构,特别是总检察署,为此案向联邦法院上诉时,这是一个恰当做法。”
他呼吁,各界能全面讨论此案,且不能违背伊斯兰法律及原则。
伊法规没有法律效用
上诉庭27日公布的书面判决书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无论如何,国民登记局上诉此案,并维持“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举措。
登记局没有申请暂缓令
对此,原诉人代表律师尼占(Nizam Bashir)向《当今大马》披露,国民登记局并没向法庭申请暂缓令。
这意味着,国民登记局在未取得法庭暂缓令下,继续维持原来的做法。
尼占认为,国民登记局应更弹性地处理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