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亚彻底摆脱净选盟4集会控罪
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于2015年被控非法举办净选盟4集会,经过近两年审讯后,她终于彻底摆脱这宗官司。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驳回控方上诉,维持上诉庭去年的原判,即撤销玛丽亚的和平集会法令控罪。
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于2015年被控非法举办净选盟4集会,经过近两年审讯后,她终于彻底摆脱这宗官司。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驳回控方上诉,维持上诉庭去年的原判,即撤销玛丽亚的和平集会法令控罪。
法院五司是以东马大法官理查玛拉尊(Richard Malanjum)为首。他指出,此案是从地庭开始,理应在上诉庭结束,而无法带上联邦法院上诉。
在马来西亚司法制度下,若刑事案是从地庭开始,最多只能上诉至上诉庭。但若是从高庭开始的刑事案,则可带上上诉庭乃至联邦法院上诉。
判决无法追溯旧案
理查玛拉尊也认同上诉庭裁决,即法庭不能以2015年聂纳兹米案的判决,追溯过往的其他案件。
2015年11月3日,玛丽亚被控在同年8月29日净选盟4集会之前,在隆市Nu Sentral广场外举行一场会前聚会,未通知十五碑警区总长,而违反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
不过,上诉庭在2016年9月7日裁决,撤销玛丽亚的控罪。法官当时指出,尽管上诉庭2015年10月裁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符合宪法,但在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10月1日之间,该条文却是违宪。
法官点出,玛丽亚控罪所阐明的犯法时间,即2015年8月29日,正是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被指违宪的时段。
法官说,由于宪法规定,上诉庭违宪裁决不能追溯以往案子,因此一致批准玛丽亚撤销控罪。
在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下,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随着案件了结,玛丽亚也松了一口气,她强调,“净选盟4集会顺利和平地进行,我不应该被提控。”
不过,她还面对另一宗和平集会法令案,即与净选盟秘书处成员曼迪星与公正党峇央峇鲁国会议员沈志勤被控于2015年的“抗争到底”集会中,抵触和平集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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