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在2017年裁定资深律师林甘污蔑法官抄袭,构成藐视法庭罪成,判处入狱6个月;如今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林甘的司法审核要求,维持原判。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理查玛拉尊宣读判词时说,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法规第137条文,林甘并没有达到要求司法审核门槛。

“我们一致驳回这项上诉,因为他没满足司法审核条件……但无需支付堂费。”

其他聆审法官为东马大法官黄达华、联邦法院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阿邦依斯干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及依德鲁斯(Idrus Harun)。

自然正义受到侵犯

联邦法院是在2017年11月14日裁决林甘罪成须入狱,但林甘迄今人在海外,并没有回国服刑。

其律师泰雅兰(R Thayalan)则向法庭声明,联邦法院下判时,没考虑林甘辩词。

“我的当事人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法庭没聆听他的辩词。”

不过,理查玛拉尊反驳这项说法,称联邦法院已给予林甘多次抗辩的机会。

惟泰雅兰声明,其当事人身体欠佳,没法乘坐长途飞机回大马受审。

“他准备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庭审。由于法院没有聆听林甘辩词,藐视法庭审讯不该进行。”

 多次展延却没出庭

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 Alice Loke)则说,这项审讯已多次展延,而自此案在2012年开始审讯,林甘便获得每一次审讯的出庭机会。

她补充,林甘没达到司法审核条件,以推翻联邦法院的罪成判决。

“联邦法院裁决毫无偏私,而且刑罚对等。”

陆意清也点出,证据显示林甘可以从美国飞往英国更新护照。

林甘在2012年2月代表建裕珍厂前大股东提出司法审核,在其草拟的法律宣誓书中,指控一名联邦法院法官在下判建裕珍厂(Kian Joo Can Factory)案时,存有抄袭之嫌。林甘说服该大股东签署该文件。

之前作出相同指控的其他答辩人,包括代表小股东的一名律师,在法庭未裁决前,已向法庭道歉。而联邦法院也在2017宣判其他答辩人藐视法庭罪成并宣判结案,惟其中一名股东已不幸过世。

法庭在审理其他股东提出的司法审核案件时,裁定他们个别被判罚款10万令吉,而代表小股东的律师则被罚款15万令吉,或被判监禁一年。

而联邦法院五司也一致同意判决林甘罪成,须入狱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