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党促修订影发局法,反对藉以对付新闻工作者
尽管通讯部长赛夫丁阿都拉昨天澄清,政府无意动用影发局法令来钳制社媒,但公正党力促政府修订这项过时的法令,同时勿藉以对付新闻工作者。
“在此同时,为了给媒体工作者从影发局执照条件松绑,内阁今天应该具体议决,豁免媒体工作者于《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的第22(1)条文,同时不对付《半岛电视台》。”
尽管通讯部长赛夫丁阿都拉昨天澄清,政府无意动用影发局法令来钳制社媒,但公正党力促政府修订这项过时的法令,同时勿藉以对付新闻工作者。
“在此同时,为了给媒体工作者从影发局执照条件松绑,内阁今天应该具体议决,豁免媒体工作者于《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的第22(1)条文,同时不对付《半岛电视台》。”
公正党宣传主任三苏依斯干达今天发文告,呼吁政府重新检讨影发局法令,毕竟它乃40年前所制定,已不符合当前的局势。
他认为,政府应该废除影发局法令第22(1)条文,即所有人在制作影片或纪录片前,即便为了私人用途或非盈利目的,皆须向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的规定。
三苏也呼吁政府重新检讨电影发展局的功能,以便让该局符合大马发展通讯与多媒体业的目标。
政府电影政策模糊
另外,三苏指出,赛夫丁昨天前后不一的言论显示,国盟政府的电影出版、发展和发行政策模糊不清。
“换言之,这政策已不合时宜。”
他提醒,影发局法令是基于1980年代的情况而制定,有关规定已不能因应现今的执法与发展需要。
“公正党宣传局不否认有必要管制有危及国家和谐的素材,但我们也必须了解发展创意内容产业的重要性。”
打击创意内容发展
三苏依斯干达也指出,影发局法令也跟《1998年多媒体与通讯法令》有所抵触,并不符合通讯部战略蓝图和国家创意产业政策欲提高创意内容的目标。
“通讯与多媒体部应合理考量,避免不合时宜的宣布,徒增民众的混淆和负担。”
赛夫丁阿都拉昨早在国会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受影发局法令管辖,进而引起在野党和民众的强烈批评。
然而,赛夫丁随后澄清政府无意援用该法钳制社媒的个人自由。他表示,当初立法时,完全没有如抖音、YouTube等等之类的社交媒体平台,因此认同有必要改善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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