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发局法乃监管电影业,律师促勿延伸至社媒
通讯部长赛夫丁阿都拉声称,无论主流或个人媒体所发布的视频,都受电影发展局法令所管制,结果引起批评。资深律师哈聂夫强调,该法令旨在管制电影产业,而非社交媒体。
哈聂夫今天发表文告表示,《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的序言阐明,这项法令旨在协助发展大马电影产业。
通讯部长赛夫丁阿都拉声称,无论主流或个人媒体所发布的视频,都受电影发展局法令所管制,结果引起批评。资深律师哈聂夫强调,该法令旨在管制电影产业,而非社交媒体。
哈聂夫今天发表文告表示,《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的序言阐明,这项法令旨在协助发展大马电影产业。
“这项法令在1981年订立时,其目的是监管电影产业,包括电影、广告和纪录片的制作人、发行人及推广商。”
根据《当今大马》查阅,该法令的序言指出,“这是一项推广、培育和促进马来西亚电影业发展的法令,旨在成立国家电影发展局,并规定与之相关或附带的必要事项。”
哈聂夫续指,《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才是特别为网络空间设立的法令。
这部法令的序言则是写道:“这是一部法令旨在监管通讯及多媒体产业,及其有关的事项。”
“赛夫丁不该错误地延伸影发局执照的意义和用途,该执照是为了在《影发局法令》下,监管电影产业。”
“要是延伸其意义,那就会干预到《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的权限范围,即规范多媒体系统,包括个人通讯设备,比如个人视频录制,Instagram以及‘抖音’等个人娱乐活动。”
哈聂夫也直批,强制个人在使用通讯及多媒体设备制作及发布录影,也须申请影发局执照,是个“控制言论权利的错误方式”。
他补充,根据联邦宪法第十条,言论自由乃人民的基本权利。
拥小公司才可申请执照
无论如何,根据国家电影发展局网站,申请影发局执照者,必须拥有一家资本至少为5万令吉的私人注册公司。
事缘,赛夫丁阿都拉今早在国会下议院的部长问答环节中,回应黄书琪的口头质询时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发布的视频,都在影发局法令管制底下。
换言之,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如抖音或Instagram账户的影片,一律需要申请出品影片执照及拍摄认可信。
通讯部承认有必要修法
这番说法随即掀起排山倒海的批评,在野党议员纷纷批评这项措施钳制表达自由,并促请通讯部尽快修法;网民也纷纷涌入其社媒账号呛声和“洗版”,并以各种搞笑方式拍片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准证。
赛夫丁今天傍晚发表文告澄清,国盟政府不曾也无意使用影发局法令来钳制社媒的个人自由。
他说,影发局法令于1981年设立之时,社交媒体尚未存在,并强调通讯部认同有必要改善这项法令。
他补充,今早黄书琪问题时,纯粹是要阐明现有法律条文,而部分媒体的报道给出了不正确的描绘,导致报道内容与他的答案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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