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首5天前拒绝首相慕尤丁的颁布紧急状态建议的做法,如今受到司法挑战,一名律师入禀吉隆坡高庭,寻求法院裁定元首决定是否违宪。

本案申请人是资深律师赛依斯甘达( Syed Iskandar Syed Jaafar),他透过律师楼Messrs Kengadharan & Co 于今早入禀吉隆坡高庭。

赛依斯甘达把大马政府列为本案的唯一答辩人。

根据法庭文件副本,赛依斯甘达寻求法院裁示多个事项,包括“元首是否拥有不受约束的斟酌权,决定不宣布紧急状态,即便这与联邦内阁的首相建议相悖”。

赛依斯甘达寻求法院裁定,这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第40条文及第150条文的规范。

宪法第40条文 “元首按建议行事”,阐述有关国家元首必须遵照内阁或部长的建议行事,而元首有权获取联邦政府事务的相关资料讯息(information)。

宪法第150条文“宣布紧急状态”则是阐述有关元首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第150(1)条文写道,若元首认同国家公共秩序、经济生活或安全出现重大危机,他可宣布紧急状态。

赛依斯甘达诉状表示,他认为元首拒绝依据首相的建议行事,在履行职责时不符宪法第40条文及第150条文。

“我由衷相信,崇高的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裁示非常重要,这有利于维护法治及尊崇宪法。”

禁法院审核乃违宪?

宪法的第150条文,此前曾经过多次修正,并纳入新条文。其中,第150(8)条文禁止法院审理任何颁布紧急状态的相关诉讼。

今日入禀的案件申请方也寻求法院裁定,这些经修订的条文是否有效。

第150(8)条文是在1981年5月15日生效的第514号宪法修正案(Act A514)中加入。此条文规定,无论已何种形式或理据,只要是有关颁布紧急状态有效与否的案件申请,任何法庭都无权审理或裁定。

他认为,第514号宪法修正案已违反宪法,因此可援引宪法第4(1)条文将之视为无效。

“这项宪法修正案逾越了《联邦宪法》的基础架构,即法院拥有司法审核的权力。”

国盟政府面对内外夹攻之际,慕尤丁10月23日召开内阁特别会议,并传出拟寻求元首颁布紧急状态之说,慕尤丁当晚也赶往彭亨关丹觐见元首。

后来,元首召集各州马来统治者商议后,于10月25日宣布拒绝首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