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昨天虽然驳回前首相纳吉的上诉,但同意发出暂缓执行令,允许他向联邦法院再上诉。而控方今天证实,这次暂缓令不但针对刑罚,也还涵盖罪成判决。

副检察司莫哈末阿斯洛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下图)今天向《当今大马》证实,暂缓执行令针对刑罚与定罪,直到联邦法院审结纳吉的上诉为止。

律师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今天较早前召开记者会,要求上诉庭厘清,暂缓执行令是否涵盖纳吉的罪成判决。

他认为,法庭有必要厘清此事,因为一旦暂缓定罪,则在上诉期间,纳吉仍可参与大选,成为候选人。

盼上诉庭厘清免混淆

哈聂夫(上图)表示,媒体昨天的报道不明确,即到底暂缓执行令只是针对刑罚,抑或涵盖1项滥权、3项刑事失信和3项洗黑钱的罪成判决。

“再说,我们需要意识到,暂缓执行刑罚和/或罪名,将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对上诉人带来不同的影响。民众需正确地了解和明白,以免引起混淆。”

“因此,若上诉庭主簿署能尽快澄清,我将万分感激。”

暂缓定罪成为关键

哈聂夫之后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解释,若法庭暂缓定罪,则纳吉可以获提名成为候选人。

他点出,这是因为联邦宪法第48(5)条文在理论上仍允许,上诉人在暂缓定罪期间成为候选人。

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阐明,任何人只要被判监禁坐牢一年或以上,或罚款2000令吉或以上,就会立即失去国会议员的资格。

而纳吉面对的是监禁1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刑罚。

不过,第48(4)条文允许相关国会议员在等待上诉期间,维持国会议员的身份。

尽管如此,第48(5)条文指出,第48(4)条文不适用于提名、竞选或受委为国会议员。

上诉庭昨早驳回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上诉申请,维持高庭的裁决,即纳吉在4200万令吉的SRC案7项控罪成立。

上诉庭也维持高庭裁定的刑罚,即纳吉必须监禁1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允准辩方暂缓刑罚,以待辩方向联邦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