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同意废强制死刑后,丹州三贩毒者判死刑
他们涉嫌在2018年3月21日贩运134.6克冰毒而被控上法庭。
尽管政府已经同意废除强制死刑,但吉兰丹哥打巴鲁高庭今天依然判处三名贩运毒品者死刑。
他们涉嫌在2018年3月21日贩运134.6克冰毒而被控上法庭。
哥打巴鲁高庭法官旺阿莫法力(Wan Ahmad Farid Wan Salleh)裁定三名被告未能提出合理怀疑,而下此判决。
三名被告是相识的友人,分别是38岁的莫哈末纳兹里(Mohd Nazri Mohamed)、38岁的末再努丁(Mat Zainudin Mansor),以及47岁的依斯迈如索(Ismail Jusoh)。
法官指出,三名被告在警方突击搜查时试图逃跑,而被告提出的理由是刚刚到现场,不知道涉案件物品乃是毒品,这无法令人接受。
法官续说,所有被告的证词都不可信,因此作出死刑判决。
三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可在同部法令第39B(2)条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同读,罚则是强制死刑。
主控官是副检察司凯鲁安华(Khairul Anuar Wahab),所有被告都有代表律师。
此外,根据控状,三名被告也因为拥有冰毒及其他毒品,而被判六个月监禁。
部长称将暂缓处理死刑案
掌管法律与国会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周五(10日)宣布,内阁同意废除强制死刑,改交法庭酌情量刑。
部分律师及在野党议员提醒,司法机构也应一并暂缓现有的死囚行刑,并让正在审判的案件一律停用强制死刑。
旺朱乃迪较后称,所有法庭还未判决的强制死刑案件也会暂缓处理,以便等待新的决定。
强制死罪意味着,若证据充足嫌犯被判罪成,法官仅能遵循法律裁决死刑,而不能依据囚犯的个别状况,考虑减刑或从轻发落。
目前,《刑事法典》和《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中分别列有11项及1项强制死刑罪行,包括谋杀、贩运毒品、持枪、向元首宣战、发动恐怖行动导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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