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父子欠税案:联邦法院暂缓判决至上诉审结
联邦法院今天批准前首相纳吉父子之申请,暂缓执行欠税案的简易判决,直到他们的上诉审结为止。
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领衔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决议,暂缓高庭此前的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即允许税收局向纳吉父子分别追讨16亿9000万令吉和3760万令吉的所得税欠款。
联邦法院今天批准前首相纳吉父子之申请,暂缓执行欠税案的简易判决,直到他们的上诉审结为止。
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领衔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决议,暂缓高庭此前的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即允许税收局向纳吉父子分别追讨16亿9000万令吉和3760万令吉的所得税欠款。
另两名承审法官为林添钻(Mary Lim Thiam Suan)和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
代表内陆税收局的高级联邦律师阿胡米达拉(Al-Hummidallah Idrus)之前未对此提出异议。
所谓的“简易裁决”,意即法庭可在未经完整审讯,在不传召证人的情况下裁决一宗不涉及事实争论的诉讼。
答辩方不反对申请

纳吉父子代表律师沙菲宜在线上庭审中告知,答辩方不反对这项暂缓申请;阿胡米达拉则证实,税收局只同意暂缓裁决,直到纳吉父子的相关主案审结。
联邦法院随后批准暂缓申请,并指示堂费为诉讼费用(cost in the cause)。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指的是主案中的败诉方,必须向胜诉方支付的费用。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是否抵触《联邦宪法》第121条文。
《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明确规定,税收局追讨税款的民事诉讼中,法庭“不得受理所谓追讨税额过高、评估错误、正在上诉或增额错误的抗辩”。
《联邦宪法》第121条文则是攸关马来西亚各司法机构的权限。
纳吉父子代表律师主张,《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违宪,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21条文赋予法庭的权力,即聆审纳税人在税收局追讨税款民事诉讼中的辩护。
仍未择定审讯日期
2020年,吉隆坡高庭批准税收局简易判决申请,允许追讨纳吉及其儿子纳兹福丁(Mohd Nazifuddin Najib)分别欠下的16亿9000万令吉和3760万令吉的所得税欠款。
2021年9月9日,上诉庭驳回纳吉父子的上诉,维持高庭简易判决,惟批准暂缓执行判决。
今年5月10日,联邦法院发出准令,允许纳吉父子提出上诉,并将于明日进行案件管理。至今,法庭仍未择定审讯日期。
吉隆坡高庭也于5月19日批准纳吉父子破产程序的展延申请,直至法院审结他们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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