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冀助联邦法院,审理纳吉父子欠税上诉案
前首相纳吉与儿子纳兹福丁(Mohd Nazfuddin)再次挑战欠税案裁决。马来西亚律师公会自荐成为“法庭之友”,协助联邦法院审理本次的上诉。
律师公会解释,最高法院本次裁决可能会影响马来西亚所有纳税人,尤其是法院是否受到法律钳制,而无视纳税人在欠税案的抗辩。
前首相纳吉与儿子纳兹福丁(Mohd Nazfuddin)再次挑战欠税案裁决。马来西亚律师公会自荐成为“法庭之友”,协助联邦法院审理本次的上诉。
律师公会解释,最高法院本次裁决可能会影响马来西亚所有纳税人,尤其是法院是否受到法律钳制,而无视纳税人在欠税案的抗辩。
根据律师公会昨日寄给首席法官秘书处的信函副本,律师公会正申请成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是指某人非案件诉辩双方,却透过提供案件相关资讯、专业、观察,协助法庭审理案件的一方。
9月9日,纳吉父子和纳兹福丁上诉失败,无法驳回高庭的欠税案裁决。之前,高庭分别裁决,勒令纳吉与纳兹福丁向内陆税收局,各别缴付16亿9000万令吉与3760万令吉的欠税。
今日,他们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诉庭的简易裁决。
所得税法令是否违宪?
去年,吉隆坡高庭分别在7月6日和22日,批准税收局的的简易裁决申请,个别要求纳吉和纳兹福丁支付欠税。
所谓的“简易裁决”(summary judgment),意即法庭可在未经完整审讯,在不传召证人的情况下裁决一宗不涉及事实争论的诉讼。
借由这两项简易判决,税收局得以向纳吉和纳兹福丁发出破产通知书,以追讨拖欠的税款。
本次上诉诉讼的核心课题,是《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是否因违反联邦宪法第121条款而无效。
第106(3)条文阐明,法院不应搭理辩方所谓金额太高、错误审核、错误增加金额、仍在上诉等等的抗辩理由。
宪法第121条则阐明了大马各个法庭之间的权限。
有责任提供专业意见
纳吉父子在本次上诉申请中坚称,所得税法令第 106(3)条文违宪,因为它篡夺了宪法第 121 条所赋予的司法权限,使法院无法考虑纳税人的抗辩。
律师公会表示,这是联邦法院首次审理这类课题,而其裁决将会深远地影响所有纳税人。
律师公会指出,税收局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在不同层级法庭入禀民事诉讼和简易裁决的案件剧增。
律师公会续称,纳税方挨控简易判决案时,若无法在提出上诉之前,清还税务和罚款,则个人或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或清盘。
因此,律师公会表示,根据《法律专业法令》第42(1)条文,公会有责任发表与其他案件一致的观点,因此申请为法庭之友。
律师公会解释,属下会员向来代表纳税人,处理与税收局民事诉讼和简易判决有关的案件,同时也意识到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的复杂、效果和影响。
因此,律师公会恳请法院批准他们成为法院之友,让他们派出熟悉税务诉讼的会员律师,协助法院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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