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型脚车案被告沈可婷今天获判无罪释放,上诉庭三司认为,不能仅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有人死亡,就认定司机是危险驾驶。

上诉庭法官哈德利亚(Hadhariah Syed Ismail)今日宣判时说,根据警方查案官的证词,这批三四十人的少年蚊型脚车骑士,根本不应该在凌晨时分在公路上非法赛车。

哈德利亚指出,新山推事庭曾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一次是在表明罪名不成立,另一次则是在被告自辩阶段结束后。

她认同推事庭的裁决,即沈可婷当时根本无法避免意外发生。

“飞起来”才可避开撞车

哈德利亚说,推事也曾提到沈可婷的轿车当时必须要“飞起来”,才有办法避开路上的蚊型脚车骑士。

她直言,这不是开玩笑,而是一个认真的解释,说明了这是当时唯一能够避免发生碰撞的方法。

“我们同情在意外中身亡的八名罹难者与家属,但法庭裁决必须遵循法律而定,尤其需遵循判例法原则。”

“若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有人死亡,我们不能认定驾驶者有罪。只有在确认驾驶者有错,确认司机是否危险驾驶,我们才可下判罪成。”

“这就是法律,不能仅仅因为有人在事故中死亡,就把所有责任放在司机身上。”

控状存有缺陷

法官也认为,沈可婷所面对的提控存有缺陷,因为同时包含两种不同的交通罪行,即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

哈德利亚表示,就连控方也承认没有区分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两种罪行,以致沈可婷面对不一致的提控。

她举例,控方今早在陈词时承认按照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所提控的罪名,出现重复。

她点出,尽管沈可婷面对一项控罪,但当中却包含两种不同的罪行,已经抵触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缺陷。

“我们发现,在审讯的提控阶段,究竟是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有所混淆。”

在梳理此案的控状缺陷后,哈德利亚最后向沈可婷说道:“我宣判,上诉人如今无罪释放。你从今起重获自由身。”

沈可婷当时坐在被告栏里,身穿黑色上衣和奶白色裤子。

上诉庭三司今天一致推翻高庭去年4月的裁决,改判沈可婷无罪释放。另两名法官是哈欣韩查(Hashim Hamzah)和阿兹曼(Azman Abdullah)。

沈可婷代表律师是郑宝德,而控方代表则是东姑阿米(Tengku Amir Zaki Tengku Abdul Rahman)及莫哈末沙菲克(Muhamad Shafiq Mohd Ghazali)。

由于此案是从推事庭开始,而司法制度只容许最多两次上诉,因此今天的判决已是最终结果,控方不可再上诉。

8死8伤,沈受审6年

2017年2月18日凌晨时分,柔佛新山内环公路靠近玛目地亚坟场路段,发生一起死亡交通意外。当时22岁的轿车司机沈可婷撞上一批骑蚊型脚车的青少年,酿成8死8伤的悲剧。

沈可婷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即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下被控。一旦罪成,可判处判监禁2年至10年,以及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

沈可婷先在推事庭获判无罪,但高庭在去年4月改判她罪成。如今上诉庭又推翻高庭裁决,改判她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