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择定于10月24日,聆审独立电影《飞行奶油》导演凯里尔安华和制作人陈明庆提出的申请,以鉴定该影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指控的两道宪法问题。

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今日重新过堂时,择定了上述日期。

控辩双方律师都有在场。

本案主控官是来自总检察署的阿都玛立(Abdul Malik Ayob),两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则是再益玛立(Zaid Malek)。

 凯里尔安华与陈明庆(Tan Meng Kheng)提出的两道宪法问题,包括鉴定《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是否已违反《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阐明的维护言论自由,以及“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的罪名要素是否已违反公平审判权,因为不明确的措辞已违反《联邦宪法》第5和第8条文。

6月14日,推事庭批准两人向高庭提出上述申请。

32岁的凯里尔安华与36岁的陈明庆是在今年1月17日被控。

根据控状,两人被指在去年2月26日中午12点34分,于士马勒阿比路的一所建筑,透过播放电影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一旦定罪,将面对最高一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这之前,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于2023年8月21日签署禁令,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宪报,列《飞行奶油》为禁片。

根据宪报,赛夫丁是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第26条文赋予内长的权利,禁止放映、展示、分发、拥有、传播或售卖这部“违反全民公共利益”的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