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入禀司法审核,挑战特赦局给前首相纳吉减刑的决定无效,不过纳吉律师团队提出抗议,强调国家元首给予减刑,或减少罚款的宪赋权力不能在法庭被挑战。

据Shafee & Co律师楼提交的书面陈词,他们向吉隆坡高庭表示,国家元首的权力受联邦宪法所保护。

因此,他们反对律师公会试图将特赦局的劝告,跟国家元首最高元首是否遵循或忽略相关劝告来行使王室特权的情况区分开来的做法。

“实质上,申请人(律师公会)做法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特赦权力是专属特权,不能通过质疑特赦局(给予)建议的角色来加以干涉。”

“无论特赦局是否参与其中,特赦决定都落在君主的权限内,且超越司法审核范围。”

公会称诉讼权非来自大会

纳吉代表律师莫哈末法汉(Muhammad Farhan Muhammad Shafee)于8月主张,律师公会代表大会无效,因此会议上达成的“兴讼”议决也应作废。

他指出,律师公会在今年较早前召开的第78届代表大会上,议决入禀这次司法审核,但该大会的出席者不到500人,未达法定人数。

莫哈末法汉在宣誓书中指出,根据《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64(5)条文的规定,代表大会的最低法定出席人数为500人,而此该大会不符此规定。

据7月2日的报道,高庭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 Md Shahid)限律师公会和总检察署两周时间,移交文件给纳吉的律师团队,同时谕令后者在8月8日前提交书面答辩。

阿末卡玛也促律师公会和总检察署与9月9日提交他们的书面反驳意见,并择定9月18日继续聆审有关准令申请。

代表特赦局的总检察署也提交的书面陈词中,提出了类似的论点,即最高元首特赦权力超出了法庭的管辖范围。

不过,律师公会也在其书面陈词中辩称,该公会诉讼的法律地位,不受年度大会的限制,因为它是由《律师专业法令》(LPA)所赋予的权力。

律师公会指出,《律师专业法令》第42(1)(a) 条文赋权让公会可“在不顾自身或其会员利益、免受恐惧或偏袒影响的情况下,维护正义”。

准令申请1111下判

本案法官为阿末卡玛,他择定11月11日决定是否批准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

若律师公会申请获得批准,民事法庭将另外择日正式审讯。

司法审核需先取得准令,是为了筛除那些轻率、无理缠讼和滥用法院程序的案子。

律师公会于4月入禀司法审核,要求法庭宣布特赦局于1月29日的减刑决定违法违宪,且无效,并寻求法庭撤销该决定。

律师公会将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和纳吉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答辩人。

根据宣誓书,律师公会认为,特赦局2月2日宣布减刑决定时,并未说明作出这项决定的理由,使得公众不解何以纳吉涉及如此重大贪腐案,还能获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