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州下周将对一名重犯幽会罪的建筑工人执行公开鞭刑,大马人权委员会表示,此举超出了联邦法律,特别是《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号法令)允许的范围。

该委员会今天发文告提醒,有关刑罚逾越了《联邦宪法》所列的州权力范围。

“该法律仅允许鞭刑,而不是公开鞭刑。”

“允许伊斯兰法庭指示在公众面前实施鞭刑的《2001年登嘉楼伊斯兰刑事程序法令》第125(3)(c)条文,不在355号法令的框架内。”

“因此,人权会认为,指示在公众面前执行鞭刑的决定超出了355号法令的权限,并违反了《联邦宪法》中‘州列表’第一项所规定的权限限制。”

首例公开鞭刑

11月20日,登州伊斯兰高庭法官卡玛鲁阿兹米(Kamalruazmi Ismail)判处,第三次犯下非法幽会罪,且认罪的鳏夫莫哈末阿芬迪(Mohd Affendi Awang,42岁)于12月6日的周五祈祷结束后,在阿穆克塔菲比拉沙清真寺(Masjid Al-Muktafi Billah Shah)公开鞭挞六下。

他也将成为登州首位因伊斯兰刑事罪行,而被公开鞭刑的罪犯。

虽然有关公开鞭刑,因莫哈末阿芬迪入禀判决检讨申请而一度展延,但随着伊斯兰上诉庭于12月15日驳回其申请,有关刑罚将于12月27日执行。

非人化及加剧污名循环

对此,人权会批评,公开鞭刑侵犯人类尊严,并违反国际法和《联邦宪法》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该委员会指出,《联邦宪法》第5条文保障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法庭也在Tan Tek Seng起诉教育服务委员会的案件中确认,这包括了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

“公开执行这样的刑罚将加剧其羞辱性质,使个人遭受屈辱、痛苦和耻辱。”

“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人权标准,还使个人遭受非人化待遇,加剧污名化循环,而不是专注于改过自新。”

倡导废除任何形式体罚

人权会重申,他们一直倡导废除任何形式的体罚,无论是由司法机关还是教育机构实施。

“带有身体暴力和公开羞辱性质的惩罚,不应存在于现代司法体系中。”

“这不仅削弱马来西亚对人权的承诺,也玷污法律的公正性和侵蚀个人尊严。这(禁止践踏他人尊严)是所有宗教,包括伊斯兰都提倡的价值观。”

“马来西亚是时候成为禁止酷刑公约(UNCAT)的缔约国,许多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已核准或加入这项公约。”

“我们必须努力废除那些侵犯人类尊严的做法,把重点放在修复式正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