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30分更新

国会报道 7名归化足球员的国籍受质疑之际,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解释,他是依据《联邦宪法》赋予的酌情权,认定他们符合成为大马公民的条件。

赛夫丁向国会下议院指出,联邦宪法第20(1)(e)条文赋予内政部长在审理外国人入籍申请时的酌情权,尤其是在申请人是否符合最低居住期限的要求方面。

“宪法中有20(1)(e)条文,部长可以行使酌情权。”

“根据20(1)(e)条文(给予内长)的权力,宪法中对‘居留’的定义(可包含),即使申请人身在国外,仍可被视为在国内居住。”

“这就是本书、本法律文本中所使用的法律语言。我是依据第20(1)(e)条文来认定他们符合居住条件。”

他是今天在部长问答环节中,回应7名球员归化入籍程序遭到国际足联(FIFA)质疑的提问。

据了解,部长所指的是《联邦宪法》第二附录第三部分的第20(1)(e)条文。

该条文阐明,在计算宪法第三部分所指的居留期限时,凡因部长一般性或特别规定的其他原因而在联邦境外逗留的期间,可被视为在联邦内居住的时间。

根据赛夫丁说明,外国人若要通过归化程序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必须符合《联邦宪法》第19条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须亲自提出申请(不得通过代理)、在马来西亚居住达一定年限、行为良好,且具备基本的马来语能力。

此外,申请程序也必须依照《1964年公民权条例》(Citizenship Rules 1964)的相关规定办理。

通过马来语能力测试

赛夫丁强调,所有7名球员在获得公民权前,已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满足所有条件,包括掌握马来语的基本能力。

根据他的说法,这些球员已通过国民登记局的基本马来语能力测试,证明他们具备足够的语言水平。

“(他们)掌握足够的马来语能力,或者用尤仑议员的话说,就是‘够用了’。”

“意思是,他们听得懂我们说什么。”

至于国际足联质疑大马足总与7名球员提交的资料“造假”,他表示,将此事交由国际足联与大马足总处理。

祖父母非生于大马?

国际足联的判决书裁定,不若大马当局所宣称,获得授予大马公民身份的7名“归化球员”,他们的祖父母是并非出生在马来西亚。

国际足联指出,他们取得相关的原始文件,证明大马7名“归化球员”的祖父母其实出生于其他国家,因此怀疑马方造假。

同时,国际足联也质疑国民登记局对这些球员所谓的“马来西亚血缘”验证,因为对方由始至终未获得原始文件。

然而,大马足总表示,其严肃看待判决书的若干结论,尤其是球员“获取伪造文件”或“蓄意规避资格规定”的指控,同时国际足联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支持这些指控的证据。

大马足总也说,他们已备妥好文件以立即提出上诉。

它也声称,这次问题源于行政失误,其职员意外上传了球员经纪人的文件,而不是登记局所发出的官方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