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度提出较轻的替代控状而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不满,总检察署决定恢复一名看护人涉嫌伤害女婴的虐待儿童罪。

被告黄佩丽(Wong Pui Lay,译音)原本在去年7月11日就《2001年儿童法令》第 31(1) 条文下的控状,表示不认罪。

然而,控方随后于今年1月7日,向她提出一项根据《刑事法典》第323条文的替代控状。

黄佩丽对修订后的控状认罪后,八打灵再也地庭法官诺鲁兹拉瓦迪(Noor Ruzilawati Nor)原定于昨日下判。

撤援引刑事法的替代控状

不过,副检察司努法兹琳(Nurfadzlin Mahmad Zulhasnan)向法庭表示,总检察署已决定撤回援引《刑事法典》提出的控状,等同恢复原本依据《儿童法令》的控罪。

受害者家属的律师艾美丽(Emily Tan,译音)告诉《当今大马》,他们昨天在法庭获知,之前提出的替代控状已被撤回。

“案件已择定另一个日期,以确认被告是否要就原控状继续抗辩或认罪。”

法庭择定2月24日为下一次案件管理日期。

据称,案件发生于去年6月,受害者当时仅8个月大。其父母从被告住处接孩子回去后,发现女婴大腿内侧有多处瘀伤。该名女婴平日寄住在被告家中。

司法制度存在“巨大漏洞”

《当今大马》此前报道,受害者父母对当局迟迟才通知他们替代控状一事,感到极度痛心与失望。

《儿童法令》第 31(1) 条文规定,任何以可能造成儿童身体或情绪伤害方式施虐者,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最高2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相比之下,《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通常适用于成人案件,最高刑罚仅为一年监禁、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女婴父亲指出,若儿童虐待控罪可以如此轻易被改为“宽松得多的控状”,司法制度可谓存在“巨大漏洞”。

“我们的婴孩无法说话,也无法反抗。如果连婴儿都无法受到《儿童法令》保护,那制定这部法令还有什么意义?”

律师称案件引严重疑问

律师拉杰什(Rajesh Nagarajan,上图)表示,此案引发了严肃的问题:为何搁置不用一部专门为保护儿童而制定的法律,这暴露出大马儿童保护法律在执行上的更深层结构性缺陷。

他警告,若滥用检控裁量权,将导致法律逻辑混乱,并指出总检察署不应把《儿童法令》仅视为众多控罪选项之一。

拉杰什也强调,由于儿童无法游说、解释或自行诉讼,他们的保护完全依赖于制度是否依法行事,而不是图一时方便。

针对此案,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长南茜苏克里为总检察署提出替代控状的决定辩护,指出相关事务属于总检察署的权限范围。

她补充说,此案也为该部提供了一个契机,以“更深入检视整个制度”,同时持续把儿童的保护与福祉列为优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