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10分更新

上诉庭今天驳回前首长林冠英、其妻子周玉清和商人彭丽君在申请撤控不果后所提出的上诉,意味他们将继续面对贪污和洗钱案的审讯。

此前,槟城高庭驳回三人要求撤销控罪的申请。

随着上诉庭维持高庭裁决,林冠英夫妇及彭丽君须继续面审。

不构成重复检控

阿兹曼(Azman Abdullah)领衔的上诉庭三司裁定,尽管本案控罪源于购屋案的调查,但属于新的控罪,且本案在法律与事实层面上皆有别于购屋案,因此并不构成重复检控。

法官诺林(Noorin Badaruddin)宣布判词时指出,反贪会对两案的调查确实存在部份重叠,惟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罪行相同。

“宪法所禁止的是对同一罪行进行二次审判,而非禁止对同一调查所衍生出的其它罪行进行审讯。”

“鉴于本案控罪在法律和事实层面上皆与先前的诉讼不同,因此不能以’曾获判无罪’或‘曾获判有罪’作为抗辩理由。”

另一名法官为拉兹(Mohd Radzi Abdul Hamid)。

不应将调查拆分多次提控

上诉庭也驳回了三人所援引的“争议点不容反悔”(doctrines of estoppel)、“既判事项”(res judicata)原则。

法庭认为,尽管林冠英在购屋案中获判无罪释放,但当年的审讯并未就劳工宿舍相关课题作出裁决。

上诉庭同样不采纳检方就林冠英在购房案中获释所作解释,认为相关论点不构成司法裁决,也不会妨碍检方日后凭不同证据提控其它罪行。

不过,法官提醒,执法当局不应将同一调查拆分以多次提控,若利用已掌握的相同讯息重复提控,只会让当事人看似遭受连番诉讼的纠缠。

无论如何,诺林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7(2)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302条文,只要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就不同罪行提控同一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上诉庭将案件发还乔治市高庭于7月3日进行案件管理。

林冠英代表律师雷尔向《当今大马》证实,他们将针对今日裁决入禀上诉通知书。

林冠英被控滥权索贿

2020年,林冠英被控利用其身为公职人员的职权,也就是槟州首席部长和槟城发展机构(PDC)投标委员会主席,通过Excel Property Management & Consultancy私人有限公司,为其妻子周玉清索贿37万2009令吉。

根据控状,林冠英此举是要确保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受邀参与槟城柔府和峇都加湾的工人村计划,而周玉清在这之中有间接利益。该计划价值1161万令吉。

林冠英被指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之间,在槟州乔治市光大28楼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彭丽君则被控在相同日期和地点,与林冠英串谋犯罪,并可在同一条文下被治罪。

周玉清被控三洗黑钱罪

周玉清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也就是通过本身的银行账户,收取来自一家公司的37万2009令吉款项。

上述3项控状指出,被告涉及洗黑钱,即通过其大众银行账户,收取来自Excel Property Management & Consultancy的非法活动收益,金额分别是8万7009令吉、18万令吉和10万5000令吉。

她被指于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8月11日,以及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之间,在马六甲的马六甲拉也花园的大众银行分行犯罪。

周玉清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条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皆不认罪。

林冠英夫妇和彭丽君在2023年6月23日向槟城高庭申请,撤销他们的贪污和洗钱控罪。两人辩称,他们如今面对的控罪跟林冠英于2016年面对的指控相同,而法庭已在2018年宣判他无罪。

当年的控罪,涉及转换土地用途和以低于市价购买独立式洋楼的事宜。

前年5月3日,高庭法官罗菲雅(Rofiah Mohamad)同时驳回林冠英夫妇和彭丽君的撤案申请,他们之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