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已建议取消首相委任检察司方面的权力,但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认为,总检察长分权修宪案仍存大缺陷,国会在任命检察司方面未有实质监督权。

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 Center)今天发文告指出,虽然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PSSC)的修订建议试图解决总检察长兼任检察司所衍生的长期问题,但仍不足以确保检察司的职务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

“虽然国会被赋予‘点评’潜在人选的渠道,但立法机构在检察司委任过程中仍无任何实质性参与权,也不具备任何问责或决定影响力。”

随着该法案预计将在本周提呈,C4疾呼别在未展开重大修订,确保国会拥有真正监督权前通过该法案。

该组织强调,虽然他们完全支持分权的目标,但马来西亚不能冒险通过一项存在缺陷的修宪案,否则不仅损害良好治理原则,也将使制度倒退,需要极大时间与政治意愿才能修正。

“改革必须达到最高标准,否则可能不是进步,而是倒退。”

前天,公正党七名国会议员也表明,他们对新版的总检察长分权修宪案仍有所疑虑,因为关键问题仍未解,即国会未能在检控司的任命程序中扮演有意义的审查角色。

JLSC成员与政府关系密切

C4今天指出,检察司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提控涉嫌犯罪者,因此其办公室必须尽可能免受外部势力与利益影响,以确保司法公正与独立。相反的,律政司的主要职责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

“目前,由同一人兼任,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成员涉及刑事案件时,两者难以有效监督和制衡行政权力。”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两个职位必须由不同人士担任;检察司的委任必须接受国会实质监督;国会应参与检察司的任命、罢免、纪律处分及监督汇报机制。”

PSSC提呈的修宪案建议,由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简称JLSC)向国家元首推荐检察司人选,而非由首相决定。此外,JLSC也可向国家元首提交数名候选人供选择。

然而,C4认为,这将削弱国会在最终决定检察司人选上的作用。因为,虽然首相不再直接参与委任,但JLSC大部分成员仍与行政体系关系密切,因此行政权力仍然拥有过大的影响力。

根据修宪案建议,JLSC成员包括: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马来亚高庭大法官、沙巴与砂拉越高庭大法官、非国会议员身份的律政司、检察司、副律政司、一名由国家元首在咨询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后委任的法律界人士,而他须是现任、曾任,或具备资格担任联邦法院、上诉庭或高庭法官的人士。

仅阐明“可以”提出意见

C4担心,政府虽然强调国会将在新制度下发挥监督作用,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毕竟,根据拟议第145A(18)条文,JLSC只需向国会通报推荐名单;国会仅可以针对候选人提出“意见”;法律未规定JLSC须采纳国会意见;条文使用“可以”(may)字眼,意味着国会意见甚至可能不被纳入考虑。

针对此,C4要求,国会被赋予具有实质意义,而非流于形式的监督权力,包括在检察司委任程序的决策过程中拥有实质参与权,例如审查及评议潜在人选、拥有罢免检察司的权力,以及要求检察司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以便国会议员进行质询和要求说明。

“根据目前的建议,虽然JLSC有责任向国会提呈候选人名单,但法案未规定任何一方必须考虑国会议员提出的意见或反对意见。”

“国会的参与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因为议员只能提出意见,而这些意见未必会对检察司人选的最终决定产生任何影响。更进一步而言,条文采用‘可以’一词,意味着国会是否就此事提出意见,并非强制果丁,JLSC即使没有获得国会意见,也可继续推进相关程序。”

“在这种安排下,国会实际上将被降格为整个委任程序的旁观者,而非在检察司委任过程中拥有实际作用或决策影响力的监督机构。”

因此,C4强烈建议按以下方式委任检察司:

  • 在向国家元首建议检察司人选前,必须先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国会审查;

  • 国会应通过PSSC对每名候选人进行审查,包括尽职调查、背景审查以及必要时的面试;

  • PSSC的调查结果与建议必须提呈至下议院,以供进一步辩论与提升透明度;

  • 相关机构随后再向国家元首建议检察司任命,但只能从国会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提名一个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