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24分更新

森州大臣依斯迈拉欣说明,严端慕赫力兹宣布革除全体行政议员之前并没有咨询过他,因此其宣布无效。

“严正声明,从未有人就依据《森州宪法》第38(5)条文终止任何森州行政议员职务一事咨询州务大臣,大臣亦从未提出过相关劝告。”

“因此,现无必要提呈新行政议员名单,现有行政议员依然合法,并将如常履职。”

“森美兰州政府将继续捍卫宪法尊严,确保施政稳定,并依法维护人民的委托。”

依斯迈拉欣今天上午11点51分在面子书提出公告,强调森美兰的行政体系根本上立足于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原则。

“根据《1959年森州宪法》第二部分,统治者在州行政事务上的主权权力,须依循州务大臣与州行政议会的劝告行使。”

违法违宪无效

依斯迈拉欣进一步表示,为免产生诠释偏差,必须按以下方式全面且融贯地审视本案的法律意涵:

  1. 依劝告行事原则:根据《1959年森州宪法》第40(1)条文,森美兰严端在行使州宪法第二部分所赋予的行政职能时,须遵从州行政议会与州务大臣的劝告。

  2. 酌情权限制:宪法赋予统治者在行政事务上的酌情权,仅限于《1959年森州宪法》第40(2)条文明载的事项。当中并不包含单方面革除或终止州行政议员任期的权力。

  3. 第38(5)条文受州务大臣劝告约束:《1959年森州宪法》第38(5)条文赋予统治者核准州行政议员任期的权力,不可孤立解读,而须与第38(4)条文及第40(1)条文同读。换言之,在政府执政期间,任何终止或改组州行政议员阵容的举措,唯有在州务大臣提出劝告或正式要求下,方可生效。

“因此必须强调,任何未经州务大臣劝告或要求而擅自撤职或终止州行政议员资格的行为,均属法律错误、违宪且无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