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否认暂缓纳吉居家服刑决定等同忤逆国家元首谕令,反称是为保障纳吉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总检察署说明,争议源于纳吉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后,高庭所下达的命令:“鉴于上述5000万令吉罚款现已缴纳至本庭,现授权立即释放纳吉……”

庭令同时载明,纳吉须以居家服刑的方式完成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

总检察署认为,这种情况会对纳吉刑期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应由单方面擅自决定。

“倘若SRC案的刑罚依然有效,则依附条件特赦令执行剩余刑期毫悬念。”

“反之,若SRC案的刑罚在法律层面宣告完结,则对其一马公司案刑期何时开始执行的影响,必须加以认定。”

“两种可能蕴含不同的法律影响,不应基于主管臆测或单方面诠释来决定。”

总检察署这份文告是在回应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攸关藐视君权的指责。

纳吉此前因SRC案获判罪名成立须在狱中服刑,惟事后获得特赦,刑期从原先的12年减半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骤减至5000万令吉。

特赦局9月18日再度特赦纳吉,让其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执行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条件是须缴付5000万令吉的罚款。

巫统昨日为纳吉缴清SRC案的5000万令吉罚款,以让其得以出狱转居家服刑。

不过,就在纳吉离开监狱转移回家服刑的路上,总检察署以特赦令内容存有歧义有待厘清为由,紧急暂缓了这项安排。

第一项诠释为:缴纳5000万令吉罚款仅履行了罚款的部份,而SRC案的监禁刑期仍持续至2028年8月23日。

第二项诠释则是:缴纳5000万令吉罚款是特赦全面生效的条件,意味着包含监禁在内的SRC案整体刑罚已宣告服满。

无论如何,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今日早些时候表态,驳斥特赦令诠释存疑说法,更直称任何质疑相关命令的论调,皆无异于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