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斥检署越权藐视君权,促立即让纳吉返家服刑
总检察署出手暂缓前首相纳吉返家服刑,引起纳吉律师的不满,痛斥总检察署越权,拒绝执行国家元首的特赦令之举更是近乎藐视君权。
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律师楼今晚发文告,向总检察署提出三大诉求,包括立即让纳吉居家服刑:
(a)监狱总监刻不容缓,完成当事人返家服刑的释放程序;
(b)总检察长即刻撤回总检察署文告;
总检察署出手暂缓前首相纳吉返家服刑,引起纳吉律师的不满,痛斥总检察署越权,拒绝执行国家元首的特赦令之举更是近乎藐视君权。
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律师楼今晚发文告,向总检察署提出三大诉求,包括立即让纳吉居家服刑:
(a)监狱总监刻不容缓,完成当事人返家服刑的释放程序;
(b)总检察长即刻撤回总检察署文告;
(c)总检察署若对高庭命令尚存疑问,大可诉诸高庭,我们自当奉陪答辩;但诉讼未决之前,总检察署绝不可把当事人扣押在加影监狱。
“元首钦定的每项条件皆已兑现,在法律上,当局断无理由将当事人多留在加影监狱一分一秒。”
“因此,我们严正要求,当局必须依照国家元首圣意及高庭命令,即刻释放当事人返回私邸居家服刑。当事人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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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检署暂缓执行
文告说,纳吉尚未离开加影监狱,总检察署发布文告之际,释放纳吉返家服刑的法定程序原本正在进行。
文告强调,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于2026年9月18日援引联邦宪法第42条下旨特赦,御准纳吉以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为前提,准予在私邸居家服刑,服完剩余刑期
“2026年11月6日,当事人向吉隆坡高庭缴清这笔罚款;高庭随后向加影监狱主管发出盖印庭令,授权依据罚款缴纳令,即刻释放当事人。”
文告指,2026年9月18日,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以特赦局秘书处的身份,公开宣布特赦令。文告白纸黑字载明,纳吉只要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即可在私邸居家服完剩余刑期。当时的文告并未衍生任何法律诠释疑义。
“必须厘清的是,总检察署如今声称构成‘法律疑问’的字眼,恰是政府自己在当年公告中采用的措辞。长达7周的时间里,总检察署从未对这套措辞置喙,直到罚款缴清,才骤起异议。”
文告也提及,内政部长今日依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规定,正式颁布纳吉私邸全数建筑与地段——为法令下合法羁押或扣留人员之监狱;这项声明颁布在联邦政府宪报上,而宪报正由总检察署亲自出版发行。
“此事非同小可。从法律层面而言,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当事人私邸如今即是一所监狱,直接受监狱总监管辖。将当事人移送该处,丝毫没有脱离合法羁押;这不过是顺应元首旨意,将他从一所宪报监狱转解到另一所宪报监狱。”
“因此,政府宪报方才在同一天将当事人私邸颁布为监狱,总检察署却坚称在厘清前当事人必须留置加影监狱,这在法理上根本立不住脚。无论总检察署对特赦令的效力有何疑虑,都绝不可当作把当事人扣在甲监狱而非乙监狱的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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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检署藐视君权
文告表明,过去7周以来,总检察长一贯公开表明,缴纳罚款是阻碍纳吉居家服刑的唯一关卡,从未提出其他阻碍,也未曾表示特赦令在法理诠释上有何难处。
文告说,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第5款,总检察长本是特赦局当然成员。2026年9月18日特赦局向国家元首进言特赦令时,总检察长亦亲临会议,若对特赦条款有所疑虑,理应在特赦局会议当场提出。然而总检察署却一反常态,等到纳吉付清罚款之后,才首次横生枝节。
文告强调,特赦令出自元首明令,只附带一项条件,即缴纳罚款;如今纳吉既已全数缴足,条件便告成。
“总检察署文告也坦承,高庭命令阐明释放当事人返家服刑。这正是特赦令和法庭命令的法定义务,必须贯彻执行,且本应落实到位。总检察长声称今日高庭命令存有混淆,根本站不住脚,这所谓混淆,实乃他一手捏造。
“总检察署提出的‘两套诠释’,不过关乎特赦令的法律效力。不论总检察署作何解释,都不容它在自行斟酌立场期间,拒绝执行元首特赦令白纸黑字的明确条款。”
文告指出,总检察长绝无权力暂缓或搁置元首的特赦权。
“总检察长眼下的行径,往轻里说是轻蔑元首,往重里看,更近于藐视君权。”
“我们认为,总检察署文告实为架空元首旨意。文告通篇并无半点法理依据,可充作继续扣押当事人在加影监狱的借口。”
“总检察署拿一马公司案作由头,同样无济于事。该案仍在法定诉讼阶段,上诉尚未尘埃落定。只要SRC国际公司案刑期尚未届满,一马公司案的监禁刑罚便不得生效,这更与总检察署在SRC案中履行特赦令的职责毫无相干。关于特赦令的整体法律效力及刑期,当事人完整保留一切法律抗辩权。”
“特赦权全归国家元首独享。总检察署早在2025年12月便公开宣称,特赦权力不容任何其他方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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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表示,特赦令是颁给监狱总监,而非发予总检察长。
“《联邦宪法》第145条(3)丝毫无权容许总检察长搁置王室特赦或高庭盖印命令,而总检察署文告亦拿不出任何赋权的法定依据。总检察署若真对高庭命令心存疑窦,正途是向高庭提出申请,而非越俎代庖发媒体文告。总检察署竟以为发一篇文告便可搁置元首谕旨,在我们看来,纯属行政擅权、严重越权。”
“国元首谕令与今日高庭命令既都下达给监狱局,任何抗旨不遵与违背庭令的法律后果,皆须由监狱局全权承担。届时,总检察长或更高层的政客大可推卸责任,否认曾指使监狱局抗命。”
“罚款既然厘清,当局若单凭总检察署文告便把当事人强留加影监狱,即属非法羁押,公然践踏《联邦宪法》第5条第1款保障的人身自由。”
纳吉今午原本在车队护送下从加影监狱离开,准备返家服刑,惟总检察署下午5点多发文告,宣告暂缓落实,以进一步厘清纳吉附条件特赦令的诠释。
在返家路途上,纳吉在吉隆坡中央医院接受体检,在总检察署发布文告后,纳吉返回了加影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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