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撤控金正男命案的印尼被告西蒂艾莎,却持续提控另一名被告越南女子段氏香,引起争议。段氏香代表律师郑宝德要求,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解释何以双重标准,单单放过西蒂艾莎。

郑宝德(Teh Poh Teik) 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尽管汤姆斯有提控及撤控酌处权,但这项权力并非绝对。

“是。我同意总检察长有很大的酌处权,但他的权力并非绝对。总检察长没有绝对权力。”

“总检察长的权力有所限制,他必须公正及公平地使用酌处权。”

解释两被告差异

基于此,他呼吁汤姆斯解释,为何撤控西蒂艾莎,却持续提控段氏香谋杀。

“我们有兴趣了解总检察长的原因,何以印尼被告及越南被告会有所差异。请让我们知道你行使酌处权的原因。”

昨天,资深律师沙鲁丁(Shahrudin Ali)认为,汤姆斯使用斟酌权,指示控方撤控西蒂艾莎。

“两国战略利益无关法律,但这是总检察长的权限。”

检署驳回陈情书

30岁的段氏香(见图)被控与26岁的茜蒂艾莎联同4名在逃同党,于2017年2月13日早上9点,在第二吉隆坡国际机场离境厅谋杀45岁的金正男。

不过,控方在周一撤回茜蒂艾莎的控状,高庭也在同一天宣判茜蒂艾莎获释,惟不代表无罪。

段氏香也有提呈陈情书,要求撤控,惟总检察署驳回这项请求。

2018年8月16日,法庭谕令谋杀金正男表罪成立的茜蒂艾莎和段氏香出庭自辩。

两人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名下被控,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