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以“无证拍摄影片”为由调查《半岛电视台》引关注。惟《半岛电视台》坚称,该台的“东方101”(East 101)节目影片并未纳入管制的类别,因此制片无需准证。

根据推特贴文,《半岛电视台》英文部执行董事吉尔斯特兰德(Giles Trendle)说:“《半岛电视台》坚信,按照马来西亚国家电影发展局自己的定义,“东方101”(East 101)每周时事节目并未归入需要准证的影片类别。”

“由于无法挑战我们的新闻专业诚信,执法单位企图采用新的手法,指称我们没有适当的准证。”

“我们不认为这是可信的论点。其实,我们认为,这恰恰与相关单位所发布的指南相悖。”

指未拥准证拍片

《半岛电视台》最近推出一支名为“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 | 101 East)的纪录片,指控大马抗疫管理措施差别对待无证移民,有歧视之嫌。

这部影片引起国盟政府领袖不满,政府官员相续驳斥歧视指控。警方随后大动作调查,除了传召《半岛电视台》职员受查,受访的孟加拉移工也遭秋后算账遣返回国。

通讯部长赛夫丁后来除了要求新闻局彻查其报导,也要求国家电影发展局检查《半岛电视台》是否持有拍片执照。

电影发展局随后证实并无发照,警方随之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调查《半岛电视台》。

第22(1)条文阐明,任何人在未获电影发展局发出准证情况下,不允许制作、分派和展示影片,罪成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法对于“影片”的定义非常宽松,涵盖各种类型的录影;且政府当局有权拒绝发出准证,而不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