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就不算刊登,异议法官认定当今无罪
法庭上周五判决《当今大马》藐视法庭罪成之举迄今仍备受争议,其中焦点包括如何判定《当今大马》是否知道读者留言的存在,以及是否应该为第三方贴文负责。
《当今大马》在审讯时向法庭解释,它当初并没有留意到掀议的读者留言,直至警方通知后才意识到问题,而且立即把相关留言删除。
法庭上周五判决《当今大马》藐视法庭罪成之举迄今仍备受争议,其中焦点包括如何判定《当今大马》是否知道读者留言的存在,以及是否应该为第三方贴文负责。
《当今大马》在审讯时向法庭解释,它当初并没有留意到掀议的读者留言,直至警方通知后才意识到问题,而且立即把相关留言删除。
不过,联邦法院七司最终以6对1 的比数裁定,《当今大马》“理应知道”网站出现有问题的读者留言,因而必须负起责任。
尽管如此,唯一提出异议判决的法官娜丽妮(Nalini Pathmanathan )却认为,《当今大马》已反驳了《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的假定。
根据第114A条文,任何网络服务的注册用户一旦在网上发布文章,就会视作是发表人,除非他能够证明事实相反。
此一法规2012年订立时曾经掀起争议,批评者认为它明显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答辩人事前并不知情
娜丽妮在判词中点出,此案有三大问题需要解答:
(一)答辩方(《当今大马》)有否推翻《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的假定?
(二)所谓“出版或刊登”(publication)是否需要具备意图(intention)及/或知道(knowledge)的要素?
(三)答辩方是否具备旨在中伤或藐视法庭的“出版意图”必要条件?
她进一步说明,整体而言,证据显示,当留言首次出现在读者眼前时,“《当今大马》并没有留意到它们的存在,直至2020年6月12日,才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他们(《当今大马》)已经提出经宣誓的证据,事后也没有受到任何挑战。”
“知道”乃必要条件
娜丽妮在判词中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如果《当今大马》并不知道第三方留言的存在和内容,那么是否仍可以说是他们刊登的?
“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认定,他们既然是新闻网站的持有人,所以‘有意刊登’那些攻击留言?”
她认为,除非《当今大马》知道第三方留言的存在和内容,才算是那些留言的“出版者”。
“否则,不能说它刊登了那些留言。因为知道是刊登的重要前提。”
能否过滤所有留言?
娜丽妮补充,她的观点获得《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MA)以及《大马通讯及多媒体规范》(Code )条款的支撑。
“后者规定,网络中介如《当今大马》是在它的确留意到第三方留言的存在和其内容那一刻开始,才算是负有出版者的责任。”
“如果我们表明网络中介,如答辩方,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阻止那样的留言出现在网站上,那意味着除了本身的过滤制度外,答辩方和其他中介也必须日以继夜地监督,包括面子书和推特用户在内的留言栏目。”
“这是鉴于答辩方所出示的证据所得,即留言可以在白天或黑夜的任何时刻,以及未来的任何时间点出现。”
“因此,在我看来,这是站不住脚的。”
支持“标记撤除”做法
娜丽妮进一步表示,国会明智地采纳“标记与撤除”(flag and takedown)的做法,让中介可以在获悉后尽快处理问题。
她总结时强调,在藐视法庭的脉络里,“知道”是刊登的必要条件。
因此,她反对以“理应知道”(ought to have known)留言存在,或“推定知道”(constructive knowledge)检验来判准。
“在此检验下,一旦第三方责难留言出现在网站上,新闻网站一方就负有责任。即使新闻网站方删除了那些留言,它还是无法避免那个后果。因为此检验认定,在留言贴出以前,它理应知道和预期那样的留言会出现。”
去年6月15日,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因《当今大马》5则读者留言涉及“贬低”司法体制,提控《当今》及总编辑颜重庆藐视法庭。联邦法院上周五裁定《当今大马》藐视法庭罪成,并重罚5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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