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闻”定义太宽泛,律师担忧新紧急法例遭滥用
国盟政府昨天忽然出台《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2)条例》,宣布今日起严厉管控假新闻。数名律师指出,新法例最大的争议在于,“假新闻”的定义过于宽泛。
律师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昨天发布文告批评,紧急条例中的“假新闻”字眼,其定义过于广泛。
他认为,争议声明应该在法庭上按照事实加以论证,才能进一步证明其为“假新闻”与否。
国盟政府昨天忽然出台《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2)条例》,宣布今日起严厉管控假新闻。数名律师指出,新法例最大的争议在于,“假新闻”的定义过于宽泛。
律师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昨天发布文告批评,紧急条例中的“假新闻”字眼,其定义过于广泛。
他认为,争议声明应该在法庭上按照事实加以论证,才能进一步证明其为“假新闻”与否。
“所谓的虚假声明应该要在法庭上,凭事实证明是否为假。”
“可是,若政府不同意某些观点,法庭会否裁决那些观点为虚假?”
庭令后有无双方庭审?
哈聂夫提醒,法庭在处理单方申请(ex parte)诉讼时,必须更加谨慎,因为涉嫌散播假新闻的人并没有出庭。
“因此,法庭必须更积极询问相关问题,确定这是虚假声明。”
“否则,你会面对的情况是,申请者申请不合理的庭令。”
哈聂夫进一步质问,法庭基于单方申请所颁布的庭令,会否受到多方(inter partes)核实。
“我相信单方申请的庭令只能维持一段时间,之后需要经过多方核实。”
他补充,此新法例更大的问题是,若政府向某人开出罚单,则此人并不能申请驳回单方庭令。
新法例第7条文允准受假新闻影响的人,有权填写表格向法院提出单方申请(ex parte)主动申诉,惟须附上报案书及相关文件。若法院接到申请后,判定相关出版品确实是假新闻,则会发出庭令要求撤除内容。
不过,涉嫌制播假新闻的人接到庭令后,仍有14天申请反驳的空间。
尽管如此,第8(3)条文赋予大马政府更大的权力。因为,这项法条阐明,一旦政府控诉遭假新闻所影响,而法庭裁定确实是假新闻之后,法院庭令不可受挑战。
批新法例十分严酷
哈聂夫形容,“(此新法例)十分严酷。我很难进一步点评,但我们会再观察,以评估法庭如何使用这些条文。”
另一方面,律师拉菲克(Muhammad Rafique Rashid Ali)也认同,新法例诠释“假新闻”字眼过于宽泛。
“谁来决定(何谓假新闻)?它也涵括紧急状态期间的新闻、资讯、素材。”
“这肯定会遭人滥用。”
他强调,现有法律已足以遏制假新闻。
“目前已有足够的法律(应对假新闻),为何还需要这个(新条例)?”
“这包括《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和刑事法典。”
”现在已有各种法令应对,绰绰有余。”
新法例凌驾证据法令
拉菲克提到,新法例凌驾于现有的《1950年证据法令》,让他“十分担忧”。
新法例第10条文清楚阐明,若与《1950年证据法令》出现任何相抵触,则新法例仍有法律效力。
律师公会主席沙林巴希(Salim Bashir,下图)直指,这项规定形同废止证据法令,破坏公正审判的程序。
“我们的初步看法是,新法例的部分条规破坏法治和公正审判,基本上,第10条文似乎废止了《1950年证据法令》。”

影响举证与公正审判
“举证规定是公平审讯的关键要素,某些事实和指控需要加以证明,无论是口头或书面证据。”
此外,他说明,新法例第12条文抵触证据法令第24条文,没有提供申诉的渠道;而且也与《刑事程序法典》的规定,即“接纳被告可通过陈述供证”此一规定背道而驰。
根据新法例第12条文,被告任何时候对任何人作出的声明,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声明,都可以视为证词。
国盟政府昨天宪报《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2)条例》,从今天3月12日起,凡散播不实消息者将面对最高监禁3年或/和罚款10万令吉的刑罚。不但如此,法庭也有权强制罪成者道歉,如果不从,则可以施以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5万令吉。
根据这项法例第4条文,任何人制作、提供(offering)、发布假新闻,或是含有假新闻的出版物都属犯罪。
这项新法令不仅赋权警员及官员勒令撤除内容的权力,也允许执法人员索取密码等数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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