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法律已禁蚊型脚车,“超人飞车”可治罪
交通部长魏家祥昨日召开记者会,宣布禁止“微型交通工具”上公路后,公众聚焦蚊型脚车是否涵盖在内。
《当今大马》翻查法律发现,虽然法令没有明文禁止“蚊型脚车”(basikal lajak),但却明确阐明禁止“没有刹车器的脚车”上路。
交通部长魏家祥昨日召开记者会,宣布禁止“微型交通工具”上公路后,公众聚焦蚊型脚车是否涵盖在内。
《当今大马》翻查法律发现,虽然法令没有明文禁止“蚊型脚车”(basikal lajak),但却明确阐明禁止“没有刹车器的脚车”上路。
此外,法律也有详细的条文来规范公众骑脚踏车的行为。
换言之,任何人骑蚊型脚车上公路,即属违法,可被治罪。
第一份提到相关事宜的法律是《1959年陆路交通条例》(Kaedah-kaedah Lalulintas Jalan 1959)。
没装刹车器属违法
在《1959年陆路交通条例》下,蚊型脚车骑士可能触犯的条文包括:
第11条文:孩童在骑脚踏车时,脚板没有放在脚车踏板上。
第35(2)条文:夜晚骑车没有开灯。
第35(3)条文:夜晚骑车,没有在脚车后方装置红灯。
第42(1)(A)条文:脚车没有装上良好的刹车器。
第42(1)(A)条文:脚车没有装上可用的铃铛。
第42(1)(B)条文:用跨骑(bercelepak)以外的方式骑脚车。
第42(1)(D)条文:骑脚车时,双手没有握着脚车扶手。
第42(3)条文:骑脚车时比赛竞争。
所谓蚊型脚车指的是经过大量改装的脚踏车,包括移除刹车器、反光灯、照明灯等安全装置,或者缩短握把和握杆,还有使用塑料的运动胎圈(Sport Rims)等。
蚊型脚车的骑士一般是少年或孩童,有者在骑车时甚至会用腹部顶在垫高的脚车坐垫上,接著双脚离开踏板向后伸展,以“超人”飞行的姿态骑车。

法律禁止危险骑行
除了《1959年陆路交通条例》,《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又称333号法令)也阐明禁止危险骑行。
这项法令在2020年8月修订,增加“微型交通工具”(Micromobility vehicles)组别,取代原本的“脚踏车、三轮车、电动交通工具”。
修法后,法令将微型交通工具定义为“任何时速不超过50公里的交通工具,无论是使用电力、燃料引擎、人力或其中任何的组合搭配发动的交通工具”。
换言之,脚踏车与其他电动脚车或微型交通工具都属于这个类别。
法令有三条条文可用于治罪危险骑行,即:
第54(1)条文:骑士涉及鲁莽与危险驾驶;疏忽导致意外事故;喝酒或吸毒后骑车,罪成可能面对最低1000令吉、最高5000令吉的罚款,同时可能面对最多12个月监禁。
第79(2)条文:没有遵守路标指示(例如脚踏车不能骑上高速公路),一旦罪成可能面对低于500令吉的罚款。
第112(3)条文:若警员或交通警察认为涉嫌违法,就能扣押任何微型交通工具。

网民质疑蚊型脚车不受罚
魏家祥昨天宣布,微型交通工具如轻便摩哆(moped)、个人移动设备(PMD)和个人移动辅助设备(PMA)禁止在公路上使用,违例者将挨罚300令吉。
魏家祥的特别任务秘书张佑铨今天揭露,一个名为《全民支持火箭》的亲在野党网媒扭曲事实,把白说成黑,诬蔑魏家祥说“蚊型脚车没被禁”。
魏家祥紧接着也重申,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蚊型脚车全面禁止上路。
举报这则留言









确定要删除留言?
此后将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