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最近挑起诉讼,凭藉一份真伪不明的“特赦令附录”,要求政府让他居家完成剩下的刑期。这种做法引起哗然,而多名律师首先质疑,元首特赦能否涵盖居家服刑?

律师吴佳豫(Goh Cia Yee)认为,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应该仅限于对既有判刑的裁量。

他向《当今大马》指出,这意味,元首只能给予纳吉全面特赦,或减少他的刑期和罚款。

“我们目前不确定,所谓的特赦令附录提及居家服刑时要表达什么。”

“它是否明确写下这次居家服刑的具体条件?它可能非常模糊,从而使这项谕令无法执行。它是否意味宵禁,还是把人完全限制在家里?”

特赦居家服刑或许违宪

另一名律师邱进福(Andrew Khoo)也有类似观点。

邱进福更直言,所谓的国家元首或特赦局的“居家服刑”指令,或许违宪。

他指出,虽然《联邦宪法》第42(1)和第42(2)条文赋予国家元首特赦和减轻的权力,但是它们是否允许元首指示犯人以特定方式来服刑,仍是个疑问。

宪法第42(1)条规定,国家元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的联邦领土内,有权对所有罪行刑罚给予赦免、缓刑和延期。

而宪法第42(2)条阐明,根据第10条款,以及不妨碍联邦法律其他关于良好行为或特别服务而减刑的条款,如果判决是由军事法庭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行使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做出,则联邦或州法律授予的减刑、暂停或减刑的权力由国家元首行使,但如果是其他情况,则由犯罪发生地州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行使。

“存在的整体问题是,‘赦免’、‘缓刑’、‘延期’、‘减轻’、‘中止’和‘改判’这些词汇,是否可以扩大到描述判决执行方式的范围。”

现法律框架无类似规定

此外,吴佳豫指出,大马的法律框架不存在“软禁”(house arrest) 或“居家服刑”(house detention)的事情。

“它不是现有的监禁替代方式。”

律师兼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向接受《当今大马》采访时,也赞同吴佳豫的看法。

哈山卡林表示,国内目前没有关于居家服刑的法律或附属条例。

“我没有听说过有任何法案提呈国会,以设立所谓‘居家服刑’的条例。”

“在没有适当的法规或法令下,任何人都不能申请居家服刑。这完全违背了法治原则。”

内政部正推动居家拘留

然而,邱进福指出,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允许囚犯“有证”(on licence)下获释,但这仍“受制于部长所设定的规则”

他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事情就落到了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的职权范围。

上述条款还阐明,当局可以在“准证”上写明获释囚犯必须遵守的各项“条件”。

此前,《马新社》报道,政府原则上同意通过上述的“有证”释放,允许特定刑期在4年或以下的囚犯居家拘留,以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

赛夫丁当时表示,内政部正在研究相关法条,以确定实施方式或是否有修法的必要。

内长保证纳吉不在名单

他也在今年3月4日出面辟谣,保证纳吉不在获允居家拘留的名单中。

赛夫丁解释,居家拘留措施仅涵盖刑期不满4年、乐龄人士、孕妇与身障人士。

纳吉因SRC案罪成而获判入狱12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惟后来获特赦局减刑,而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金额也减少至5000万令吉。

不过,纳吉于4月1日到高庭挑起司法审核,声称国家元首在特赦他的时候,除了缩减刑期和罚款,也允许他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服完剩余的6年刑期。

他要求法庭谕令政府等七造说明,是否存在志期2024年1月29日,允许他居家服刑的特赦令附录。

前天,这宗司法审核审讯时,副首相兼巫统主席阿末扎希所签署的宣誓书公诸于世,其中力证特赦令附录的存在,因为他看到和阅读了其内容,而且贸工部长东姑扎夫鲁和“其他政府成员”也看过这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