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解释,单亲妈妈罗惠雯被强奸的案件,其证据存在问题,使得当局不得不把施害者的控罪从强奸降低到非礼。

总检察长杜苏基(Dusuki Mokhtar)接受《当今大马》采访时指出,当局在被告律师提交陈情书后,彻底审查了所有证据,并发现罗惠雯证词与医疗报告结果有矛盾之处。

“总检察署审查发现,受害者的证词存在多个具体的出入,这或影响受害者和整体案件的可信度。”

“尽管拿到医疗报告,但报告结果并不支持(被告)犯有《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下罪行的结论,因此无法确定发生了强奸。”

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杜苏基强调,总检察署根据了法律原则来修改控状。

他特别指出,控方必须履行举证责任,才能在法庭上把被告定罪。

“总检察署的决定无意否定当事人的经历或痛苦。”

“必须强调的是,总检察署始终致力于确保每宗案件,都是公正、透明和依法办理。”

罗惠雯(Loh Wai Mun,译音)从事资讯科技业。她于去年6月9日遭人禁锢、下药并性侵。

《当今大马》之前报道,罗惠雯不满当局在她毫不知情下,把加害者原本面对的强奸控罪,改为较轻的“蓄意侮辱他人贞操的袭击”罪名。

根据第376条文,强奸罪成者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相比之下,在第354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操的袭击”)下罪成者,最高仅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或鞭刑。

随着控方去年10月6日修改控状,法官莎莉扎(Syahliza Warnoh)在10月23日判定被告罪成,处以1万令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