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天驳回单亲妈妈英迪拉的上诉,维持原判,不予恢复她向警方与政府索赔1亿令吉的诉讼。

尽管驳回上诉,由法官再尼(Mohamed Zaini Mazlan)领审的上诉庭三司认定,警方在呈证说明他们如何执行针对英迪拉前夫立都安(Mohd Ridzuan Abdullah)的逮捕令上,存在重大缺陷。

另两名合审法官为法依查(Faizah Jamaludin)与莫哈末拉兹(Mohd Radzi Abdul Hamid)。

法依查宣读一致判决时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警方存有的疏忽,可能妨碍立都安落网或找回英迪拉的幼女柏珊娜。

她指出,上诉人必须证明答辩人的过失直接造成其损失,且若采取必要行动,该损失或许得以避免。

上诉庭裁定,单纯的行政疏漏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赔偿的依据。

“私法损害赔偿是为弥补因可起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并非针对令人不满的行政表现所作的独立回应。”

答辩人无关问题起因

“答辩人并非造成起初带走孩子或骨肉分离的起因。”

法依查表示,移民局记录显示立都安最后一次官方出境记录是在2014年3月19日,但没有可采纳的证据证明他随后于何时或何地返国。

“他仍可能通过未记录的途径回国,或随后留在国内,但没有任何可采纳的证据证明这发生在何时或何地。”

“单凭可能性无法满足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平衡标准。”

警方呈证有重大缺陷

尽管如此,上诉庭仍发现警方在提呈执行逮捕立都安庭令的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

“警方未能提呈时任全国总警长在规定的7天内所发出的同期命令或指示。”

“前全国总警长阿都哈密也承认,下达全国指令的延误确实缓慢,甚至非常缓慢。”

上诉庭同时提到反黄赌黑特工队(STAFOC)的相关证据有瑕疵,没有同期文件详细记录了指示、行动过程及结果。

然而,上诉庭指出,警方证据的薄弱并不足以证明整项调查不实或做戏。

“我们也要明确说明,判词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理解为赋予警方普遍豁免权,或暗示不服从及不执行法庭合法命令与逮捕令在法律上毫无后果。”

英迪拉于2020年10月28日入禀诉讼,将总警长、警队、内政部,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并索偿1亿令吉。

英迪拉认为,警方并未遵守两项庭令,即怡保高庭2014年9月发出的训令,要求警方逮捕前夫立都安以及归还其女儿。

不过,吉隆坡高庭于2024年6月28日驳回英迪拉的诉讼,裁定警方一直有努力追捕立都安以及寻找柏珊娜的下落。

司法专员拉惹阿末指出,虽然当局至今仍未成功找到立都安,但没有证据表明全国总警长有不履职而侵权的情况,而且过程并不存在恶意或不诚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