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州大臣依斯迈拉欣以未受咨询为由否决严端慕赫力兹革除全体行政议员的决定,惟行动党武吉甲巴央州议员陈丽群提出异议,认为宪法歧义应当透过法律途径加以厘清,而非武断地将特定诠释视为定论。

陈丽群提醒,《森州宪法》第40(1)条文确实规定严端在行使职权时须遵从行政议会与大臣的建议,惟该条文同样载明“联邦宪法或州宪法另有规定除外”。

他据此指出,依斯迈拉欣所谓严端仅能按建议行事的说法并不准确,因此问题关键在于第38(5)条文是否属于特例事项。

而第38(5)条文阐明,“大臣以外的行政议员应按统治者意愿出任该职,除非任一行政议员的任命受统治者在大臣建议下予以撤销,而任一行政议员可随时辞去职务”。

陈丽群认为,这段表述并非单纯说明任命程序,而是明确规范了行政议员的任期,倘若未赋予严端任何实权,宪法根本无需特意写入“应按统治者意愿”这一语句。

此外,他主张,大臣建议为撤职前提的说法,并不符合相关条文的表述。

“宪法并非阐明‘若非遵循大臣建议,相关任命不得撤销’,而是‘应按统治者意愿出任该职,除非……统治者在大臣建议下予以撤销’。”

“两者的差别至关重要。‘在大臣建议下’规范了大臣建议下的撤职机制,却未必否定前半句的‘按统治者意愿’的意思。”

他补充,其中“除非”一词意在引进例外情况,并不等同“唯有在”,因此不应擅自窜改宪法原意,强行置入相关含义。

他说明,倘若制宪者意图规定严端唯有在大臣建议下方能行使相关职权,则会明确阐明,而非如当下这般表述。

“关键在第38(5)条文”

陈丽群表示,第40(1)条文为规范严端行事的一般原则,第38(5)条文则关乎行政议员任期的规定。

他认为,将两项条文贯通的合理解读,应为第40(1)条文规定严端须按建议行事,宪法另有规定者除外,而第38(5)条文所阐明的政议员任期“应按统治者意愿”,则是相关特例提供了坚实的文本依据。

他也驳斥道,尽管第38(5)条文开头即阐明“受制于第(4)款”,惟第38(4)条文规范的是大臣失去多数支持时行政议会总辞时的情况,而第38(5)条文规范的是个别行政议员的任期,因此第38(4)条文并不会导致第38(5)条文失效。

“有者认为,撤销行政议员职并未列在第40(2)条文,因此此举需要受到大臣建议。然而,这却忽略了第40(1)条文中‘州宪法另有规定除外’的表述。”

“核心疑问不在于‘撤销行政议员职务是否列在第40(2)条文’,而在于‘第38(5)条文本身是否赋予严端规范行政议员任期的特殊权力’。”

“从文本字面来看,后者的论据相当充分。”

他总结道,依斯迈拉欣撤销行政议员任命不具法律效益的说法过于武断,并据此建议将相关宪法歧义交付司法途径加以厘清。

“这关乎对宪法既有条文的尊重。若对条文理解出现分歧,正当解决途径是透过宪法与法律程序,而非在权威裁决出炉前,单方面认定某种诠释为终极定论。”

慕赫力兹昨日深夜发表文告,宣布开除全数10名行政议员,独留大臣依斯迈拉欣一人,理由是行政议员违反就职时宣誓效忠的誓言。

不过,依斯迈拉欣随后反称,慕赫力兹在撤除行政议员的职务以前,不曾咨询过他,是项宣布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