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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兰莪州议会立法赋予伊斯兰高庭司法审核的权力,惟联邦法院一致裁决,此举违反联邦宪法。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表示,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违宪和无效。

“我发现目前的第66A条文是违宪且无效的。(州)立法议会无权制定这项条文。”

“因此,批准伊斯兰姐妹组织的诉求。无需支付堂费。”

《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联邦法院依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批准伊斯兰姐妹会(SIS Forum Malaysia)的诉讼申请。

其余8位承审法官分别是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马来亚大法官阿查哈(Azahar Mohamed)、东马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威(Mohd Zawawi Salleh)、王南吉、查列哈(Zaleha Yusof)、哈敏达星(Harmindar Singh Dhaliwal)和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

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为伊斯兰姐妹会代表律师,雪州政府则由雪州法律顾问沙林苏益(Salim Soib)代表。

本案的介入方为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代表律师是诺查卡利亚(Zainur Zakaria)和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

仅针对州议会权限

根据《马新社》报道,东姑麦文今日在线上审讯中澄清,联邦法院的判决既不关心伊斯兰法规(fatwa)的程序或实质效用;也不是关乎按照《联邦宪法》第121条文(1A)项而言,该法庭是否无权做这样的审查。

她表示,伊斯兰姐妹会提出的诉讼,仅涉及雪州议会是否有权制订《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的题。

“因此,我不评论或裁定伊斯兰法规的实质或程序效用。”

伊斯兰法庭无审核权

东姑麦文进一步说明,联邦法院已在Semenyih Jaya公司案,以及印裔妇女英迪拉甘迪(Indira Gandhi)案中,连续且一贯坚持,联邦司法权仍仅由民事法庭所独有。

她表示,伊斯兰姐妹会代表律师辩称,司法审核是授予民事高等法庭独特且专有的司法权力。

“(伊斯兰姐妹会)代表律师也辩称,伊斯兰法庭是既有的宪法政策,因那个理由而不具备民事高等法庭享有的宪赋司法独立,因此无资格行使司法权。”

“联邦法院已在Semenyih Jaya案,以及英迪拉甘迪案中裁定,司法审核是民事法庭独有的特征。”

法条涵盖范围笼统

东姑麦文表示,根据记录,《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并未表明仅涵盖伊斯兰法律事务,而不触及公法和/或公权力。

“当(法律)条文笼统且无限制时,法院无权修改或重新制订该法规。法院唯一职责,即是撤销该条文,并将之交由雪州议会决定,是否重新制订(该条文),以符合《联邦宪法》第九列表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

东姑麦文表示,就本项诉讼的情况,法庭无法采取补救解释,以援引“狭义解释”(reading down)的义理为该条文做辩护。

监督公权力无关宗教

东姑麦文表示,细究该法律条文对于“信奉伊斯兰的人”一词的诠释,再细读《联邦宪法》第九列表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可以得知不能仅仅简单定义介入者为“穆斯林”,就授予伊斯兰法庭司法审核的权力。

“司法审核,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根据行政机构所获得的公权力来监督它们。这与宗教无关。”

“因此,想要授予伊斯兰法庭司法审核的权力,无论是企图将‘理事会’(majlis)定义为‘穆斯林’,抑或凭靠《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2条文和第66A条文,两者都不符合宪法。”

指雪州议会越权立法

伊斯兰姐妹会所提呈的法律宣誓书指出,雪州议会无权制订66A条文,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所阐明州属的权限,州议会只能制订涉及信奉伊斯兰个人的伊斯兰法律;相反的66A条文却授权给雪州伊斯兰法庭,以裁定雪州宗教理事会及伊斯兰法规理事会(fatwa)的事务,而后两者并非是信奉伊斯兰的个人。

宣誓书也要求法庭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2条文有关“穆斯林”之子项定义无效。

“穆斯林”之子项定义为:出生时,父母或任何一人为穆斯林。因穆斯林身份而抚育长大者。一般人认定为穆斯林者。因法律约束下,以口头或书面表明为穆斯林者。

宣誓书认为,雪州议会无权制订这样的条文。

被宗教机构定为异端

2014年,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以伊斯兰姐妹会奉持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意识形态,而裁决该组织为“异端”。

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向高庭入禀司法审核申请,主张民间组织不应该受到伊斯兰法规的约束,进而要求判定上述的“异端”宗教裁决违宪。

2016年和2019年,高庭和联邦法院的裁定都不利于伊斯兰姐妹会。

前年,伊斯兰姐妹会再取得联邦法院准令,再度要求宣判《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违宪,并列雪州政府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为答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