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申请国家元首特赦,至今尚未有结果,暂时得以保住国会议员一职。民间组织要求国会修订宪法,确保刑事案件中被定罪的国会议员,在穷尽所有上诉管道后,立即失去民代资格,而不得以申请国家元首特赦为由拖延。

这些民间组织分别是国民醒觉运动(Aliran)、反死刑与酷刑组织(MADPET)、我是马来西亚民族(SABM)、工人变革中心(WH4C)。

他们的诉求有:一、在10月国会会期修订《联邦宪法》,废除第48(4)(c)条文,确保遭定罪的国会议员在穷尽上诉管道后,立即失去民代资格;二、部长、民代、公务员在任内犯下滥权、刑事失信、贪腐、洗钱等罪,其退休金一概遭撤销或削减;三、制订法律明确规定特赦程序、条件、期限。

他们今日发表联合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48(4)(c)条文阐明,一旦被定罪的国会议员提交特赦申请,其民代资格惟有在申请遭拒后才会失去。

“这意味着既有《联邦宪法》允许国会议员,以‘已提交特赦申请’为由,不合理地展延其失去国会议员资格(的时间)。”

“即便高庭给该国会议员定罪,马来西亚人仍须继续支付其薪资和津贴,直到他穷尽两次上诉权利。拖延取消其国会议员资格,意味着我们仍须支付这名罪犯(薪资和津贴),直到其特赦申请某天遭拒。”

“此外,延迟撤销(议员)资格,剥夺了受影响选区的人民权利,以迅速重选廉洁的新国会议员,而非继续由罪犯所代表。”

不该承担纳吉退休金

他们解释,让遭定罪的国会议员保留民代资格,直到穷尽上诉管道的做法合理,因为这攸关公平审讯原则,惟特赦程序并不会影响该名国会议员犯罪的事实。

此外,他们认为,应当撤销或削减遭定罪公务员、民代、部长、首相的退休金,特别是其罪名与滥权、刑事失信、洗钱、贪腐等有关。

“马来西亚人为何须承担纳吉这个滥权、背信、洗钱的罪犯每月数万令吉的退休金?在他死后还得继续支付给其家属。”

“因此当国会议员因刑事案件遭定罪时,不应仅仅取消其国会议员资格,还得撤销或削减其退休金。”

申请特赦和司法检讨

8月23日,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前首相纳吉的SRC案最终上诉,并维持高庭的裁决,即罪成入狱12年,同时罚款2亿1000万令吉。纳吉在判决后已即时入狱服刑。

纳吉随后在9月2日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同时也入禀联邦法院要求司法检讨。

9月5日,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不点名表示,不能任意使用惩罚和特赦的权力,否则未来需承担相关的责任。

不过,时至今日,纳吉的特赦申请尚未遭拒,其北根国会议员一职也得以暂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