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C4日前建议特赦程序制定最低申请资格,包括必须服完最低刑期后才能申请特赦。不过,前首相纳吉律师沙菲宜认为,所谓“等待期”的建议荒谬。

沙菲宜今日在一场探讨特赦局改革的论坛上演讲时表示,根据法律,尤其是1953年监狱法规,并没有规定这种“等待期”。

他说,这也是纳吉申请特赦时,所提出的论据基础。

“他(纳吉)说,法院辜负了我,我没有得到公正审判,当然包括上诉,因为我没有得到公正对待。”

“我有权在第一天起就获准特赦。我甚至不应该在监狱里呆上一天。”

“这就是他(纳吉)的论点。所以关于你必须在申请特赦前,服刑三年、四年才能申请特赦的问题是完全荒谬,因为即使法规也没有这样规定。”

“法规说……监狱法规说,你有权尽快提出特赦。”

2月4日,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表示,是时候改革特赦程序,制定最低申请资格,例如必须服完最低刑期后才能申请特赦,如同加拿大就规定了有资格申请特赦的最短‘等待期’。

捍卫不可挑战元首特赦权

另外,沙菲宜也捍卫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并指特赦机制赋权国家元首根据任何参数下决定,而不受制于法庭。

“当司法程序结束,整个司法系统对一个人的审判结束,这就是仁慈的开始。”

“仁慈始于特赦机制。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将特赦机制变成另一个法庭以审核国家元首的决定,否则这会变成笑话。”

他强调,在英格兰,王室特赦同样是不可挑战。

然而,另一名主讲人宪政专家法鲁奇批(Shad Saleem Faruqi)表示,这种机制对英格兰有效,是因为英国没有成文宪法。

他说,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最高法律,因此这种机制并不适当。

特赦局不应包含检长部长

另外,法鲁奇批建议,特赦局不应包含总检察长和部长,因为这两人都是由首相所任命。

新加坡国际关系研究机构资深研究员胡逸山也是论坛主讲人之一,他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总检察长不应成为特赦局成员,因为他们或其下属曾让申请人定罪。

法鲁奇批补充,特赦程序还必须更透明,包括必须公布特赦局决定的理由。

他说,特赦程序也必须区分全面特赦和部分特赦。

另一名主讲人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上图)则质疑,国家元首的特赦权是否等同于绝对自由酌处权。

她表示,联邦宪法第40条文仅规定四种情况下,国家元首可行使酌处权,包括任命首相、拒绝同意解散议会的请求、要求召开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会议,以及宪法中提到的其他任何案件。

但她说,第40(2)条文没有说明,特赦是否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特赦局是于2月2日发文告,宣布对纳吉特赦申请的结果,即减少监禁一半至6年,使纳吉得以在在2028年8月23日出狱,同时也减免罚款,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纳吉目前还有其他案件仍在审讯中,包括面对4项滥权控状和21项一马公司22亿7000万令吉洗钱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