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否认批准本周六的“与巴勒斯坦同在”集会后,主办单位强调,自《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生效以来,集会已不再需要申请警方准证。

集会秘书处今午发文告说,《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颁布后,已取代《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及27C条文。

它指出,《和平集会法令》在2019年进一步修订,如今只需在集会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警方即可。

它也在文告中,附上一份盖上旺沙玛珠警区盖章的集会通知书。

“‘与巴勒斯坦同在’秘书处已通过普世人民组织(SEJAGAT)提交通知,且旺沙玛珠警区也已在2024年2月22日收到通知。”

也已通知场地拥有人

此外,它说,伊斯兰协商理事会(MAPIM)也已联系首相署(联邦直辖区),以寻求允准使用马莫操场作为集会场地。

“申请使用马莫操场的信件已于2024年2月19日寄往吉隆坡市政厅。”

它也呼吁民众在来临周六(3月2日)一同参与挺巴大集会。

“现在是我们抛开一切分歧,共同支持巴勒斯坦的时候了。”

阿鲁讥警方认知障碍

另一方面,社党署理主席阿鲁仄万受询时告诉《当今大马》嘲讽,旺沙玛珠警区主任阿沙里(Ashari Abu Samah)患有“认知障碍(cognitive immobility)”。

“此前,根据《1967警察法令》第27条文,警方必须为任何公共集会颁发准证,否则将视作非法集会。”

“但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出台后,已废除这个规定。”

阿鲁仄万解释,虽然《和平集会法令》要求主办单位提交通知,但上诉庭的两项裁决相互矛盾。

“在2014 年,上诉庭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但2015年10月的另一个裁决(尤尼斯华兰案)却裁定其具有强制性。”

“没有联邦法院的裁决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一直坚持认为,根据《联邦宪法》第10条文,集会自由获得保障。”

联邦法院至今没裁决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上诉庭已在2014年的聂纳兹米案件中,裁定第9(5)条文违宪,但上诉庭在另一宗尤尼斯华兰(R. Yuneswaran)案有了不同的裁决

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再益玛立认为,只有联邦法院能够推翻上诉庭对聂纳兹米案的裁决。

“2015年的庭审无法推翻此前判决,因为两个法庭属于平级。只有联邦法院,即更高层的法庭能够推翻聂纳兹米案的裁决。”

“(但)这并未发生,因此这一裁决直到现在仍然有效且可执行。”

“与巴勒斯坦同在”秘书处昨天宣布将在来临周六下午2点,从朝圣基金局开始游行前往美国大使馆,再途经吉隆坡城中城(KLCC)、万丽酒店(Renaissance Kuala Lumpur Hotel)、吉隆坡万宝城(Maju Junction Mall),最终到国会路(Jalan Parlimen)的马莫操场。

秘书处发言人蔡添强昨日称,本次游行已取得吉隆坡市政厅和警方的批准。

阿沙里昨晚则指出,截至昨天(2月27日)为止,主办单位并没向警方提呈集会通知,以及申请准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