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革组织净选盟否认,限制首相任期将削弱国家元首或统治者理事会的权力,并促国盟切勿政治化相关修宪案。

净选盟主席费沙(Faisal Aziz)表示,限制首相任期的修宪案不属于《联邦宪法》第159(5)条文所涵盖的范围。

第159(5)条文阐明,若未获统治者理事会同意,不得修改若干特别条文。而这些受保护条文包括了伊斯兰的地位、土著特别权利、国语及公民权等事项。

费沙今天在面子书与X平台发文指出,第159(1)条文已阐明宪法可以被修订,进而确认联邦宪法是一份与时俱进、不断演进的活文件。

“再说,第159(5)条文明确列出必须获得统治者理事会同意,方可修订的特别条文,其中涵盖了伊斯兰地位、特别权利、国语、公民权及相关事项。”

反观,他指出,这项修宪案的唯一目的是限制行政权力,防止任何一名首相长期集中权力,非削弱王室在君主立宪体制下的宪赋地位。

任命程序本已受规范

此外,费沙(上图)指出,首相的职责与职能履行方式,包括任命程序,本就受宪法条文约束。

“第43(2)(a) 条文已列明国家元首委任首相的程序。既然存在此程序,就说明国家元首在委任首相时,本来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与我国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度原则一致。”

不仅如此,他也提到,国家元首于2026年1月19日主持国会开幕御词时,已明确表达支持将首相任期限制为10年。

“这段御词说明,这项修宪建议与国家元首的权力并不存在冲突。”

费沙更强调,这项修宪建议是制度改革的重要跃进,不应被任何一方政治化。

国盟促展延提呈法案

昨天,在野党国会议员敦促政府,推迟原定于下周二读的两项体制改革法案,即总检察长职权二分,以及限制首相任期的法案。

国盟党鞭达基尤丁在记者会上敦促政府撤回重做,并先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PSSC)审查。

针对限制首相任期为10年的建议,他表示,在野党担心这有违宪法,因为法案可能削弱国家元首的权力。

他援引《联邦宪法》第40(2)(a)条文指出,国家元首有酌处权,从国会议员当中委任一名他认为获得多数支持的人来担任首相。

“(该条文)并未设定5年或10年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这项法案抵触了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酌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