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盟昨晚回应前首相纳吉获得居家服刑的“有条件特赦”时,强调“无人可以凌驾法律”,惟巫统宣传局主任阿莎丽娜驳斥说,特赦乃宪赋权而符合法律。

她今天发文告指出,法治原则毋庸置疑,任何个人、政府或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然而,联邦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所有各方同样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身为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的她接着提醒希盟,特赦权不是凌驾于法律之外的权力,因为宪法第42条文已明确赋予国家元首针对在联邦直辖区犯下的罪行,行使特赦的权力。

“因此,将行使宪法赋予的特赦权描述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不恰当的。”

“司法裁决与特赦程序是两回事。法庭行使司法职能,以裁定被告是否罪成及判处刑罚。另一方面,第42条文则规定了有关特赦、缓刑及减免刑罚的宪法机制。”

不意味无视法庭裁决

阿莎丽娜补充,宪法赋予特赦权不意味着无视法庭裁决,也不代表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她说,各机构都必须在宪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而联邦直辖区特赦局(FTPB)、总检察长及相关部长各自所扮演的角色,都必须根据宪法第42条文及宪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来理解,而不能通过政治诠释或观感来解读。

“政府此前已在国会表明,特赦局现有的程序及事务,均是依据联邦宪法及现行法律执行。”

因此,她说,自己作为巫统宣传主任的立场很明确,即尊重法庭的裁决。尊重宪法。尊重宪法所规定的程序。

“任何有关某项行动的有效性、法律效力或程序的问题,都必须根据宪法条文、事实及实际遵循的程序来评估,而不能仅仅依据政治论述。”

“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凌驾于宪法之上。”

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昨天主持第64次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会议后,批准纳吉“有条件特赦”,让他以居家服刑方式执行SRC案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条件是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

希盟主席理事会昨午开会后发表文告说,坚定支持首相安华的立场,以及总检察长和联邦直辖区部长杨巧双今天向特赦局提出的意见。

“希盟主席理事会也强调,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罪名成立者,都必须按照法律接受刑罚,一如《联邦宪法》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