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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雪兰莪万达镇发生校园命案,16岁女学生叶芯嫙在校内厕所遭15岁同校男生刺毙。

沙亚南高庭日前基于行凶少年LCH(代号)患有未曾确诊与治疗的“极早发性精神分裂症”,认定其案发时精神失常,判决谋杀罪名不成立。

这项判决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各方焦点之一在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与“医学上的精神错乱”究竟有何差异。

《当今大马》通过4道问答题,为读者剖析这次争议,包括:何谓法律上的精神失常?这与医学上的精神错乱有何区别?法庭如何裁定被告的神智状态?被告究竟是否获判无罪?

1. 何谓法律上的精神失常?

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被告若欲主张法律上的精神失常,必须证明自己在案发当下,根本无法理解自身行径的本质,或是完全不知道该行为属于错误或违法。

前雪州律师公会主席柯吉拉瓦妮(Kokila Vaani Vadiveloo,下图)解释:“法庭关切的关键,绝单单在‘他是否患有精神病’?真正的问题在于‘案发当时,那种精神状况是否已剥夺了他的认知能力,使他不知自己所为何事,或是不知所作所为已然犯错’。”

她接受《当今大马》采访时强调,单凭一份精神科临床诊断,不足以跨过法律设定的免责门槛。

她补充,在马来西亚,以心智不健全作为免责辩护,其举证责任采纳“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则,无须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严苛标准。此外,法庭审理时也会综合衡量被告在案发前后的具体表现。

2. 这与医学上的精神错乱有何区别?

临床心理学家沙琳克里斯安(Shaleen Chrisanne)指出,即便罹患重度精神疾病,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仍可能被认定神志健全。

她说明,医学与法律对神智状态的界定源自不同专业范畴,旨在解答截然不同的两类问题。

“精神疾病从轻度到重度,呈现为一段连续的光谱;法律上的精神失常判定则非黑即白,被告要么越过失常门槛,要么达不到标准。”

沙琳(下图)补充,早在一百多年前,临床医学与精神病学便已大体弃用“精神错乱”(insanity)一词,正因其内涵模糊,难以精确判断。

“社会上往往存有一种看法,认定因精神失常脱罪有失公允。然而,若有人深陷妄想或精神疾患而丧失辨别是非的能力,依据其认知能力与实际病情接受公正审理,本是其应有的基本人权。”

“就本案而言,接受精神医疗而非入狱服刑,正体现了司法的衡平原则。”

“话虽如此,送往精神病院未必比入狱轻松。令人遗憾的是,受制于基础建设与医疗资源的匮乏,在马来西亚,被判定法律精神失常者的收治处境十分严酷,绝非安乐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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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庭如何裁定被告的神智状态?

为了评估被告LCH的精神状态,法庭所指定的法医精神科医生伊恩劳埃德安东尼(Ian Lloyd Anthony)对其展开历时三个月的观察,进行了34次以上的访谈,并全面调阅在校记录、临床病历及个人日记等法医物证。

伊恩出庭作证时指出,极早发性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对思维能力的破坏极深,对发育尚未成熟的大脑尤为剧烈。

控方则力陈LCH具备组织筹划、权衡利害及调整方案的能力,深知自身行径错误,存在预谋迹象,包括暗中追踪叶芯嫙长达一年、花费数月搜罗刀械、效仿科伦拜校园枪手添置装束,甚至将凶器藏在校服内隐匿了两周之久。

但承审法官阿德林(Adlin Abdul Majid)驳回了控方的论据,采信安东尼医生的评估意见,即具备谋划能力并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知晓该图谋属于错误。

法官谕令将LCH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无限期羁押收治,交由雪兰莪苏丹发落。控方目前针对该项判决提出了上诉。

4. 被告究竟是否获判无罪?

柯吉拉瓦妮指出,直接套用“无罪开释”(acquittal)字眼易招误解。

“基于心智不健全而脱罪,与一般的无罪开释大相径庭。在普通情况下,被告纯粹因未被证实犯罪而能当庭昂首离去。”

她表示,民间若误以为LCH借此“逃过制裁”,实在过度简化了法庭审理的曲折实情。

她指出,法庭认定LCH确实动手刺杀,只因其案发当时心智失常,依法无法追究其刑事罪责。

在马来西亚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追究刑事责任通常需要厘清两项前提:既要证实其实施了危害行为,也要确证其具备产生犯罪意图的心智能力。

柯吉拉瓦妮指出:“这份判词所敲响的警钟,在于及早辨识严重精神症状的关键意义。”

“高庭判词表明,这名少年出现精神病征已有数年,期间却从未就医。法庭审酌认为,病况长期未获治疗,在案发时对其精神状态造成了决定性恶化。

“因此,社会舆论与其陷在‘精神疾病等同于暴力’的定势思维,更应当探究如何及早察觉征兆、拓宽求医管道、筑牢防范机制,并在危险警讯初现时及时介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