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退休工程师黄振权就马来西亚移民局非法扣留一事,第三度入禀法庭,而此次的起诉对象为全国总警长。

黄振权代表律师阿伦卡西(Arun Kasi)证实,黄振权已于1月5日入禀司法审核申请,并将总警长列为唯一答辩方,理由是警方未接受、调查和适当地回应其投报。

根据法庭文件,申请人声称,尽管自己已透过国际刑警组织,多次发送电邮与联系马来西亚警方,惟对方仍未调查其投报。

申请人透露,由于终身禁止入境马来西亚,自己已向新加坡警方报警,而新加坡国际刑警组织随后将其投报转介到马来西亚国际刑警组织。

据他指出,一名马来西亚警员去年4月28日告知他,相关投报已转介到刑事调查局的法律和检控组;同年5月27日,马来西亚警方回应,相关投报已超出其权限,要求他转向移民局或内政部投诉。

不再回覆律师电邮

黄振权在宣誓书中披露,马来西亚警方此后就不曾回覆其律师发出的任何电邮。

“答辩方有责任和权力调查我的投诉,特别是如同本案般,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然而,答辩方实际上却在未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这么做。”

“因此,我确信答辩方的做法不符程序。根据我的律师建议,我确信答辩方拒绝和/或未能调查我的投报,违反《1967年警察法令》第20(3)条文。”

“答辩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我的投报和/或未能针对我的投报,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

申请人要求法庭,发出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总警长接收其投报,并进行调查和采取适当行动。

他也寻求赔偿,以及任何法庭认为合适的救济。

本案于今日在吉隆坡高庭进行案件管理。

4月3日线上聆审

总警长代表律师为高级联邦律师廖宏斌(音译,Liew Horng Bin)。廖宏斌事后透露,法庭择定于4月3日线上聆审此司法审核的准令申请。

黄振权是于2018年2月28日晚上,在位于柔佛新山一间住宅遭柔佛移民局逮捕。

他随后被关押在北干那那移民扣留中心,直至同年3月26日才被带上新山推事庭,并在《1959/63年移民局法令》第55E(1)条文(收留无证移工)下被控。黄振权当时选择认罪,并当场缴付3万令吉罚款。

然而,柔佛移民局却无视法庭释放令,继续将黄振权扣押在居銮监狱和北干那那移民扣留中心长达8天。

黄振权随后二度入禀法庭,分别起诉马来西亚移民局,于2018年2月28日至3月26日之间,以及2018年3月28日至4月4日之间,非法扣留。他在两宗庭案中,皆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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