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进入自辩结案陈词环节。纳吉辩护团队辩称,控方在4项滥权指控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纳吉曾到访AmIslamic银行。

《新海峡时报》报道, 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艾曼(Wan Azwan Aiman Wan Fakhruddin)在高庭指出,滥权指控据称发生在位于拉惹朱兰路Ambank集团大厦的AmIslamic Bank Berhad。

他说,控方不仅未能证明纳吉曾踏入该银行,也未能显示纳吉曾在该处施加任何影响力。

他指,控方也未传召任何证人就此作证。

“控方有什么证据可以显示纳吉曾到过AmIslamic银行,并在那里滥用职权,从而构成定罪的依据?”

“辩方反对这些指控,并不是因为它们缺乏具体的日期、时间或罪行描述,而是因为每一项指控都列有多个日期和地点,并涉及多项所谓的不当行为。”

“这实际上构成了‘多重指控’或‘重复指控’,而大马法庭已多次裁定此类指控无效且无法补救。”

辩称控状存在缺陷

旺阿兹万艾曼表示,控方对纳吉的指控存在缺陷,暗含重复内容,尽管模糊和具误导,仍获允继续审理。

他说,由于并无证据显示纳吉曾出现在该银行分行,法院应仔细审查这些指控,以确定控方是否真正证明其指控成立。

目前,辩方正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根据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提出的4项滥用职权指控。

他说,虽然辩方同意指控书必须明确指出罪行的时间、地点及性质,但任何包含多个日期、地点及行为的指控,均不应提出或维持。

以第一项指控为例,旺阿兹万艾曼质问,如何能将五个日期、五项行为、四个地点及三种公务身份合并为一项指控,而不被视为重复?

他进一步指出,当高庭法官柯林在控方结案时裁定这些指控并非重叠或重复时,实际上已造成司法不公。

他认为该裁决过早且草率,因为法庭当时尚未听取辩方的陈述。

旺阿兹万艾曼指出,法官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条文来弥补指控中的缺陷,并裁定此举未造成任何不公。

“法院在作出裁决前,有法律义务全面考量所有证据,以确定控方是否已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其指控成立。”

“若不重新审视此事,就意味着之前的裁决确实是仓促作出的,而这本身就构成司法不公。”

审讯将于明日继续进行。

法官柯林是于去年10月30日裁定,纳吉在一马公司案的25项控罪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抗辩。

这25项控罪包括4项滥权及21项洗钱罪名,案情涉及源自一马公司的22亿7000万令吉。